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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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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彪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647号 罪犯金彪,男,汉族,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31日作出(2009)郑刑二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金彪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647号

罪犯金彪,男,汉族,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31日作出(2009)郑刑二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金彪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与原判刑期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5万元。2009年11月6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于2012年3月20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期自2012年3月20日至2032年3月19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许昌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向社会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许昌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许昌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金彪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十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2004年至2007年,金彪伙同他人流窜于山西晋城、河北沙市、河南汝州等地,采用撬盗轿车后备箱的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作案18起,共计价值1550000元。该犯系主犯。

罪犯金彪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共获得表扬5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因违反罪犯计分考核规范被扣分1次,共扣0.5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金彪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系主犯,未积极执行财产刑,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不当。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金彪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起至二〇三〇年六月十九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延波

审判员  赵 萍

审判员  马 龙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