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587号 罪犯贾占雷,男,汉族,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平顶山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9日作出(2011)平刑初字第1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贾占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附加罚金1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1日作出(2011)豫法刑四终字5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12月16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许昌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向社会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许昌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贾占雷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贾占雷2007年9月初,伙同张亚伟等人预谋后在郏县成立”黑域帮”,并多次携带凶器实施抢劫未遂。同年9月18日凌晨2时许,该犯伙同张亚伟、伊洋洋等人携带作案工具,在郏县“超速”网吧内乘被害人杨某、黄某不备,用刀割其喉咙,致二人死亡。 罪犯贾占雷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自入狱以来,共获得表扬五次,记功一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贾占雷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适当。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贾占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六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延波 审判员 赵 萍 审判员 马 龙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