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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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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德犯诈骗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482号 罪犯李明德,男,汉族,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2日作出(2009)郑刑二终字第49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明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482号

罪犯李明德,男,汉族,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2日作出(2009)郑刑二终字第49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明德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五万元。(刑期自2008年12月18日起至2023年6月17日止)。2010年1月21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许昌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向社会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许昌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李明德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获得监狱级积极分子,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十一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2007年1月份以虚假的房产证和购车手续作抵押,骗取女友苗**65000美元。

罪犯李明德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共受表扬五次,记功二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因违反罪犯计分考核基本规范、学习规范被扣分3次,共扣2.5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明德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适当。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明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自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七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延波

审判员  赵 萍

审判员  马 龙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