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525号 罪犯马令全,男,汉族,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5日作出(2009)平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认定马令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马令全不服,提出上诉,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于2009年12月3日作出(2009)豫法刑四终字第245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12月3日起刑)。2010年1月13日交付执行。2012年7月26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7月26日起至2032年1月25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许昌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向社会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许昌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马令全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十一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罪犯马令全于2008年7月12日下午,该犯在酒后伙同他人对王某进行殴打致昏迷,经抢救无效死亡。 罪犯马令全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共获得表扬6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间隔期内无扣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马令全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拒不履行民事赔偿责任,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不当。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马令全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二〇三〇年四月二十五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延波 审判员 赵 萍 审判员 马 龙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