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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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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晓东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711号 罪犯郑晓东,男,汉族,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2日作出(2007)驻刑一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郑晓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711号

罪犯晓东,男,汉族,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2日作出(2007)驻刑一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晓东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郑晓东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二○○七年十二月二日以(2007)豫法刑一终字第32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8年3月6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于2010年8月10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刑期自2010年8月10日起至2029年8月9日止),2013年1月21日减刑一年十个月。刑罚执行机关许昌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向社会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许昌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郑晓东自上次减刑以来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十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郑晓东于2006年4月6日下午,该犯伙同他人驾车为逃避罚款,强行闯卡,将工作人员王某撞死。

罪犯郑晓东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共获得表扬5次,记功1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因违反罪犯计分考核规范被扣分1次,共扣0.5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郑晓东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能积极履行民事赔偿责任,对其减刑可从宽掌握。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适当。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郑晓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2010年8月10日起至2025年12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延波

审判员  赵 萍

审判员  马 龙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