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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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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晓鹏犯抢劫、聚众斗殴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529号 罪犯郭晓鹏,男,汉族,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9日作出(2011)许中刑一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郭晓鹏犯抢劫、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529号

罪犯郭晓鹏,男,汉族,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9日作出(2011)许中刑一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郭晓鹏犯抢劫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5千元。郭晓鹏不服,提出上诉,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于2011年12月20日作出(2011)豫法刑二终字第00095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2月16日起至2024年2月15日止)。2011年12月30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许昌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向社会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许昌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许昌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郭晓鹏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罪犯郭晓鹏2007年7月9日,该犯伙同他人经预谋后,窜至公路对被害人耿某实施抢劫并进行殴打,抢走手机一部,并致其死亡。2009年4月13日,该犯受他人纠集,参与对被害人一方的群殴,致对方被害人白某死亡。

罪犯郭晓鹏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自入狱以来,共获得表扬4次,记功1次,间隔期内无扣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郭晓鹏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适当。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郭晓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二〇一〇年二月十六日起至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延波

审判员  赵 萍

审判员  马 龙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