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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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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盈超犯盗窃、寻衅滋事、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伪造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756号 罪犯桂盈超,男,汉族,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8日作出(2012)许中刑一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桂盈超犯盗窃、寻衅滋事、伪造、买卖国家机关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756号

罪犯桂盈超,男,汉族,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8日作出(2012)许中刑一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桂盈超犯盗窃寻衅滋事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伪造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1年8月15日起至2022年8月14日止)。2012年10月19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许昌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向社会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许昌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许昌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桂盈超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五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桂盈超于2010年9月至2011年7月,该犯伙同他人在许昌市地区及新密市、新郑市盗窃摩托车、面包车等作案8起,盗窃价值60498元;2011年8月14日下午4时许,该犯在禹州市区李某家中无故滋事,持刀将李某砍成轻伤;2009年3月至2010年5月,该犯伙同他人在禹州市颍川办事处租房处,多次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伪造企业事业单位印章。被告人系主犯、自首。

罪犯桂盈超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自入狱以来,共获得表扬3次,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桂盈超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能积极执行财产刑,对其减刑可从宽掌握。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桂盈超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1年8月15日起至2022年3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延波

审判员  赵 萍

审判员  马 龙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