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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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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锋星犯绑架、敲诈勒索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488号 罪犯杜锋星,男,汉族,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9日作出(2011)登刑初字第167号刑事判决,认定杜锋星犯绑架、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488号

罪犯杜锋星,男,汉族,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9日作出(2011)登刑初字第167号刑事判决,认定杜锋星犯绑架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4日作出(2011)郑刑二终字第3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11月13日至2028年5月12日止)。2011年12月15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许昌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向社会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许昌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许昌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杜锋星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杜锋星2010年10月27日13时许,该犯伙同刘金磊预谋后,在登封县中岳办事处附近,将受害人张某某绑架至禹州市苌庄乡一养猪厂内,向被害人家属索要现金100万元,并从被害人身上搜走现金1000余元及手表一块(3420元)。在得知被害人家属报警后将其放走,并要求其向指定帐户汇款,后2次通过电话向被害人索要钱财10000元。该犯系累犯。

罪犯杜锋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狱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自入狱以来,共获得表扬2次,记功1次,因违反罪犯计分考核规范被扣分4次,共扣33.5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杜锋星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其犯数罪,系累犯,多次因违反罪犯管理规范被扣分并受到记过处分,且未积极执行财产刑,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适当。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杜锋星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二O一O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二O二七年十一月十二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延波

审判员  赵 萍

审判员  马 龙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