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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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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昌辉犯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731号 罪犯温昌辉,男,汉族,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5日作出(2010)源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温昌辉犯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731号

罪犯温昌辉,男,汉族,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5日作出(2010)源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温昌辉犯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附加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刑期自2009年8月29日起至2021年2月28日止)。2010年6月24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于2013年1月21日减刑一年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许昌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向社会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许昌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温昌辉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温昌辉于2009年5月至7月26日,该犯伙同栾亚军、冯雪礼等人在平顶山市湛河区附近、漯河市郾城区等地盗窃轿车、面包车共三辆,总价值163100元。2009年5月至7月,该犯在明知是赃车的情况下,代栾亚军销售,经手介绍卖出赃车两辆,价值106570元。

罪犯温昌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共获得表扬5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温昌辉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犯数罪,未积极执行财产刑,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不当。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温昌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自2009年8月29日起至2018年1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延波

审判员  赵 萍

审判员  马 龙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