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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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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飞犯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486号 罪犯李飞,男,汉族,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8日作出(2012)南刑一初字第00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附加剥夺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486号

罪犯李飞,男,汉族,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8日作出(2012)南刑一初字第00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1年9月13日起至2024年9月12日止)。2012年7月5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许昌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向社会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许昌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李飞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十一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2011年9月13日凌晨同他人在南召县云阳某酒店唱歌,因琐事与韩**、闫**发生争执、厮打,打斗中该犯用水果刀刺伤闫**,致其抢救无效死亡。

罪犯李飞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自入狱以来,共受表扬三次,记功一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飞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有自首情节,且能积极履行民事赔偿责任,对其减刑可从宽掌握。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飞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起至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二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延波

审判员  赵 萍

审判员  马 龙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