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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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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灿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595号 罪犯李永灿,男,汉族,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27日作出(2005)许中刑一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永灿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附加剥政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595号

罪犯李永灿,男,汉族,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27日作出(2005)许中刑一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永灿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附加剥政三年。2005年10月26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于2008年8月6日减刑一年五个月,2010年8月19日减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7月25日减刑一年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许昌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向社会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许昌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李永灿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十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李永灿2005年5月30日中午,因欠款一事同陈战行等人发生争执,该犯给李德甫打电话后,李纠集他人持刀找开陈战行及张树山对其进行殴打,将陈刺死,张被打成轻微伤。

罪犯李永灿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共获得表扬五次,记功一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永灿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适当。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永灿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二〇〇五年一月三日起至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延波

审判员  赵 萍

审判员  马 龙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