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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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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宗刚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623号 罪犯李宗刚,男,汉族,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7日作出(2008)宛龙刑初字第186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宗刚犯抢劫.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附加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623号

罪犯李宗刚,男,汉族,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7日作出(2008)宛龙刑初字第186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宗刚犯抢劫.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附加罚金6千元。2008年7月30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于2012年1月6日减刑一年七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许昌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向社会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许昌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李宗刚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十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李宗刚2006年2月16日,伙同占军等人经预谋后,带工具到一居民家中行窃时被发现,该犯采用威协的手段,抢现金5万元及首饰等物。

2004年9月1日,该犯用仿造他人身份证一张租一桑塔纳轿车,用于抵押欠款,从中骗现金一万元。

罪犯李宗刚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共获得表扬五次,记功一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因违反罪犯计分考核规范被扣分一次,共扣0.5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宗刚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犯数罪,未积极执行财产性,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不当。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宗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延波

审判员  赵 萍

审判员  马 龙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