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747号 罪犯李晓磊,男,汉族,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鲁山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8日作出(2008)鲁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晓磊犯抢劫、故意杀人、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附加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刑期自2007年2月7日起至2023年2月6日止)。2008年6月25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于2011年1月13日减刑一年,2013年1月21日减刑一年七个月。刑罚执行机关许昌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向社会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许昌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许昌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李晓磊自上次减刑以来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李晓磊于2007年1月29日晚,该犯伙同他人以租车为由将摩的司机骗出,殴打并抢劫94元及“摩的”手续一套后,不顾杨某的生死,将其扔到沙河大桥桥下致重伤;2007年2月5日下午,该犯伙同他人将一学生劫持到一出租车内,逼其说出家人的电话,索要现金6万元未遂。被告人系主犯、未成年。 罪犯李晓磊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共获得表扬3次,记功1次,因违反罪犯计分考核规范被扣分1次,共扣2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晓磊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犯数罪,系主犯,未积极执行财产刑及履行民事赔偿责任,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不当。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晓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07年2月7日起至2019年5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延波 审判员 赵 萍 审判员 马 龙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