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770号 罪犯王斌斌,男,汉族,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日作出(2009)驻刑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斌斌犯绑架、敲诈勒索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09年4月13日起执行)。2009年8月28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于2011年11月20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期自2011年11月20日起至2031年11月19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许昌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本院向社会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许昌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王斌斌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十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2月26日下午,该犯为勒索钱财将放学回家的宋某某骗出,用卡脖子的手段杀死后扔到一机井内,后电话向其父索要7万元。2008年1月31日晚,该犯以恐吓信、放火的手法相威胁,敲诈6000元,该犯为主犯。 罪犯王斌斌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共获得表扬5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斌斌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适当。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斌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二〇三〇年一月十九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延波 审判员 赵 萍 审判员 马 龙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