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850号 罪犯牛亚平,男,汉族,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0日作出(2009)金刑初字第1270号刑事判决,认定牛亚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附加罚金人民币20000元。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9日作出(2009)郑刑一终字第512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4月2日起至2021年4月1日止)。2009年12月11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于2013年1月21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许昌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向社会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许昌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牛亚平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5年7月,该犯伙同王萍谎称系省领导的亲属,骗取刘某某现金10万元;2007年9月至2008年9月份,该犯伙同王萍以帮助介绍工程项目、调动工作为由,两次诈骗他人现金35.7万元。 罪犯牛亚平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共获得表扬3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牛亚平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未积极执行财产刑,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不当。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牛亚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自二〇〇九年四月二日起至二〇一八年三月一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延波 审判员 赵 萍 审判员 马 龙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