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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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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高垒犯抢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819号 罪犯温高垒,男,现在许昌监狱监狱服刑。 新密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6日作出(2013)新密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温高垒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自20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819号

罪犯温高垒,男,现在许昌监狱监狱服刑。

新密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6日作出(2013)新密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温高垒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自2012年4月23日起至2023年4月22日止)。2013年2月23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许昌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向社会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许昌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许昌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温高垒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三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3---4月份,该犯伙同他犯在新密市抢夺作案20起,抢夺财物价值52276元。主犯。

罪犯温高垒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自入狱以来,共获得表扬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温高垒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温高垒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二○二三年一月二十二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延波

审判员  赵 萍

审判员  马 龙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