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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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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中良犯抢劫、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843号 罪犯桑中良,男,汉族,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28日作出(2004)周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认定桑中良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带剥夺政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843号

罪犯桑中良,男,汉族,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28日作出(2004)周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认定桑中良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带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20000元。2004年8月25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于2007年1月11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期自2007年1月11日起至2027年1月10日止)。2009年8月17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1年8月22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罚执行机关许昌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向社会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许昌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桑中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十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2年9月20日该犯伙同他人持枪、刀、炸药包等作案工具,窜入西华县迟营乡华中面粉厂蒙面入室抢走现金3万余元;2001年10月18日凌晨,伙同他人盗窃尉氏县电信局电缆线1320米,价值42598元;2003年7月29日凌晨,伙同他人盗窃郑州莱斯泰克合成纤维有限公司色母81袋价值72966.34元。系主犯、累犯。

罪犯桑中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共获得表扬5次,记功2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因违反罪犯计分考核规范被扣分2次,共扣1.5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桑中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犯数罪,系主犯,累犯,未积极执行财产刑,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不当。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桑中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一日起至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延波

审判员  赵 萍

审判员  马 龙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