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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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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端印犯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497号 罪犯张端印,男,汉族,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3日作出(2010)鲁刑初字第207号刑事判决,认定张端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497号

罪犯张端印,男,汉族,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3日作出(2010)鲁刑初字第207号刑事判决,认定张端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1日作出(2011)平刑终字第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2月21日至2021年11月20日止)。2011年1月14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于2013年1月21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许昌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向社会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许昌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许昌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张端印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张端印2009年底至2010年2月份,该犯伙同张风旗、张蕾经预谋后,盗窃作案二次,其中盗窃名烟名酒店内茅台酒32瓶,烟200余条,共计49727元;盗窃一家电中心电视机30余台,现金13000元,价值126490元。

罪犯张端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狱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共获得表扬4次,记功1次,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无因违反罪犯计分考核规范被扣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端印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未积极执行财产刑,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不当。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端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二O一O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二O一九年三月二十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延波

审判员  赵 萍

审判员  马 龙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