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张强犯强奸、组织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696号 罪犯张强,男,汉族,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确山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6日作出(2008)确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强犯强奸、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附加并处罚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696号

罪犯张强,男,汉族,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确山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6日作出(2008)确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强强奸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附加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08年6月15日起至2028年6月14日止)。张强不服,提出上诉。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09年1月10日以(2009)驻刑少终字第1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9年4月3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于2012年7月25日减刑一年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许昌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向社会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许昌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张强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十一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张强于2008年4月至6月,该犯伙同宋亮亮、牛志永、党龙君以引诱、强迫等手段控制多名妇女从事卖淫活动;2008年6月的一天夜里,该犯同牛志永、孙某某、余某玲、郭某某同住在“好脚丫足浴店”二楼二号房间。该犯伙同牛志永利用恐吓手段分别强迫被害人孙某某与之口淫并性交。被告人系主犯、累犯、未成年。

罪犯张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共获得表扬6次,记功1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因违反罪犯计分考核规范被扣分2次,共扣1.5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强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犯数罪,系主犯,累犯,未积极执行财产刑,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不当。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2008年6月15日起至2025年2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延波

审判员  赵 萍

审判员  马 龙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