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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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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彦磊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826号 罪犯郭彦磊,男,汉族,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7日作出(2009)许中刑一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认定郭彦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附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826号

罪犯郭彦磊,男,汉族,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7日作出(2009)许中刑一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认定郭彦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附加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09年2月15日起至2017年8月14日止)。2009年12月30日交付执行。2013年1月21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许昌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向社会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许昌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郭彦磊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9年8月至2000年1月期间,该犯伙同他人预谋后,在许昌实施抢劫作案3次,其中一次为入户抢劫,抢劫价值9000余元。系主犯。

罪犯郭彦磊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共获得表扬3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郭彦磊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适当。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郭彦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五日起至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延波

审判员  赵 萍

审判员  马 龙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