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707号 罪犯姚俊毅,男,汉族,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26日作出(2008)洛开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姚俊毅犯抢劫、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08年4月20日起至2025年4月19日止)。姚俊毅不服,提出上诉。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二○○八年八月二十八日以(2008)洛刑一终字第9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8年11月26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于2011年8月22日减刑十个月,2013年1月21日减刑一年八个月。刑罚执行机关许昌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向社会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许昌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姚俊毅自上次减刑以来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十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姚俊毅于2008年3至4月份,该犯因被男性同性恋侵害,遂伙同他人通过上网的方式将同性恋患者偏出,然后实施抢劫,并以揭露其同性恋身份为由敲诈钱财作案8次。被告人系主犯。 罪犯姚俊毅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共获得表扬7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姚俊毅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犯数罪,系主犯,未积极执行财产刑,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不当。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姚俊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2008年4月20日起至2021年1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延波 审判员 赵 萍 审判员 马 龙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