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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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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祥亮犯盗窃、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527号 罪犯孔祥亮,男,汉族,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23日作出(2008)濮刑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认定孔祥亮犯盗窃、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527号

罪犯孔祥亮,男,汉族,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23日作出(2008)濮刑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认定孔祥亮犯盗窃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附加剥政2年、罚金4万元。孔祥亮不服,提出上诉,经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于2008年8月7日作出(2008)濮中刑一终字第66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07年3月16日起至2025年3月15日止)。2008年8月27日交付执行。2012年7月25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许昌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向社会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许昌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许昌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孔祥亮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罪犯孔祥亮于2006年2月至7月,该犯伙同他人经预谋后,在输油管道上打孔盗窃原油三次。2007年3月该犯伙同他人采用上述方法盗窃原油200吨,价值70880元。

罪犯孔祥亮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共获得表扬4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间隔期内无扣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孔祥亮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系累犯,未积极执行财产刑,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不当。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孔祥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二〇〇七年三月十六日起至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延波

审判员  赵 萍

审判员  马 龙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