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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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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孝新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784号 罪犯李孝新,男,汉族,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3日作出(2011)许中刑一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孝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附加剥夺政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784号

罪犯李孝新,男,汉族,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3日作出(2011)许中刑一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孝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原审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6日作出(2011)豫法刑二终字第00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9月18日起至2023年9月17日止)。2011年6月15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许昌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向社会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许昌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许昌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李孝新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9月6日,该犯伙同他人预谋后,欲盗窃长葛市鑫佳焊料公司银焊条,9月7日该犯等人购买了手套等作案工具并进行了踩点,当晚23时许驾车前去实施盗窃,盗得银焊条322.2公斤,价值316520元,之后该犯等人将赃物分赃,该犯分得120公斤,该犯为主犯。

罪犯李孝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自入狱以来,共获得连续表扬4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孝新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适当。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孝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八日起至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延波

审判员  赵 萍

审判员  马 龙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