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原刑初字第214号 公诉机关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随献。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2月21日经原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原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3月6日经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4年3月7日被原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原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周丽华,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原检刑诉(2014)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随献犯贪污罪、行贿罪,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4日、10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伟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随献及其辩护人周丽华,证人聂某、王某甲等到庭参加诉讼。2014年10月24日原阳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2014年10月27日建议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2年3月,被告人张随献在担任原阳县葛埠口乡魏店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其负责登记、管理和发放魏店村征地补偿款的职务便利,将川渝一期征用魏店村集体的12.237亩土地登记在其个人名下,后经时任葛埠口乡人大主席、魏店村包区书记的彭某(另案处理)签字同意,被告人张随献将该地块的341510.96元赔偿款从葛埠口乡财税所领出,除去被告人张随献家应得的80979.56元之外,被告人张随献将剩下的260531.4元非法占为己有。 2、2012年初,被告人张随献在担任原阳县葛埠口乡魏店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其负责魏店村附属物清点、上报、经手领取发放补偿款的职务便利,将川渝一期征用本村土地上实际存在的5眼机井虚报为8眼,共计领取补偿款32000元,其中16000元发放给被征用机井的村民,5000元用于赔偿魏店村小学危房改造时毁坏村民马明伍承包地上的附属物,剩余11000元补偿款被告人张随献非法占为己有。 3、2012年8月,被告人张随献在担任原阳县葛埠口乡魏店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其负责本村附属物清点、上报、经手领取发放补偿款的职务便利,在川渝二期征地附属物清点时虚报3眼机井,在鸿宾木艺征地附属物清点时虚报3眼机井,共计骗领附属物赔偿款24000元,除为了让本村村民魏某甲在丈量土地时起带头配合作用私自发放给魏某甲3000元外,剩余21000元被告人张随献非法占为己有。 4、2012年8月,被告人张随献在担任原阳县葛埠口乡魏店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向时任葛埠口乡人大主席、魏店村包区书记的彭某行贿10000元现金,彭某将川渝一期征用魏店村一条柏油路的赔偿款50000元签字审批后,被告人张随献将这50000元从原阳县葛埠口乡财税所领出非法占为己有。 5、2013年,被告人张随献在担任原阳县葛埠口乡魏店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其经手领取发放补偿款的职务便利,将鸿宾木艺项目征地赔偿本村村民魏某乙的桃树赔款共计30312元从葛埠口乡财税所领出后,实际发放给魏某乙25000元,剩余5312元中,除交给本村村民魏某丁2000元用于支付拆除魏某乙家大棚的工人工资外,被告人张随献将剩下的3312元非法占为己有。 2014年2月20日,被告人张随献到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并退赃10000元。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张随献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彭某、王某乙、魏通知、魏某甲、魏某乙、魏某丙、娄某、毛某甲、闫某甲、魏某丁、李某甲、赵某甲、张某甲、张某乙、胡某甲、胡某乙、王某丙、李某乙、毛某乙、杨某、陈某、王某丁、李某丙、张某丙、刘某、赵某乙、闫某乙等证言,户籍证明、证明、情况说明、银行账户明细、记账凭证、现金支票存根、请示、收到条、附属物赔偿款清单、收据、征地亩数登记表、合同、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随献身为原阳县葛埠口乡魏店村党支部书记,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侵吞、骗取手段,非法占有公款345843.4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随献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现金10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随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辩称第1起不承认自己都贪污了,因为有合同,其嫂子领了10万元;第2起给包区区长毛某乙10000元,自己剩1000元;第3起给魏某甲3000元、李福国3000元、张振和4000元、李六芬10000元;第4起给彭某10000元、电管所长王某丙10000元、王某乙10000元、王某甲20000元;对第5起无异议。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随献领取征地补偿款260531.4元的事实不清、指控罪名不成立;指控被告人贪污柏油路赔偿款50000元数额不清、指控罪名不当,应定职务侵占罪;指控被告人张随献行贿罪名成立,但系被索贿,建议对此免予处罚;被告人张随献主观恶性不大,自动投案,积极退赃,无前科,系初犯,有法定及酌定从轻情节。建议量刑时从轻处罚。并提供了证人聂某、王某甲的证言,支持其抗辩主张。 经审理查明: 1、2012年2月,郑州川渝有限公司一期项目征用原阳县葛埠口乡魏店村土地中包含一处村北荒坑地,属该村第七村民组集体土地,时任魏店村党支部书记的被告人张随献在其父亲张克龙对该地块承包期满后一直占用。该地块被确定征用后,魏店村第七村民组群众怕补偿款被被告人张随献独占曾向葛埠口乡政府包区书记彭某反映此事。川渝一期征地工作组登记丈量该地时,因涉及其本人,本应与魏店村村委会主任王某乙一起配合政府对被征土地开展登记丈量工作的被告人张随献因其职务关系不到现场,在其妻子段秋芬与该组群众发生争议时被告人张随献电话交待在此负责协助登记丈量工作的王某乙帮忙协调将该地块中的12.237亩集体土地登记在其个人名下,后经时任葛埠口乡人大主席、魏店村包区书记的彭某(另案处理)签字同意,被告人张随献将该地块的341510.96元补偿款从葛埠口乡财税所领出,除去被告人张随献家应得的80979.56元之外,被告人张随献将剩下的260531.4元据为己有。 2、2012年初,被告人张随献在担任原阳县葛埠口乡魏店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其负责魏店村附属物清点、上报、经手领取发放补偿款的职务便利,将川渝一期征用本村土地上实际存在的5眼机井虚报为8眼,共计领取补偿款32000元,其中16000元发放给被征用机井的村民,5000元用于赔偿魏店村小学危房改造时毁坏村民马明五承包地上的附属物,剩余11000元补偿款被告人张随献据为己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