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原刑初字第4号 公诉机关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诉讼代理人刘献峰,河南顺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孟某乙,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0月23日被原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3年10月29日被原阳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原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占伟、朱首珍,河南兴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原检刑诉(2013)2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乙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孟某甲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8日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尚道林、代理检察员马玲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孟某甲及其诉讼代理人刘献峰,被告人孟某乙及其辩护人朱首珍、李占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原阳县人民检察指控,被告人孟某乙与被害人孟某甲系同村,双方因为宅基地存在矛盾。2013年6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孟某乙伙同孟大棒(另案处理)、孟某丙(另案处理)弟兄三人手持铁叉、铁锨等到本村南地找到正在浇地的被害人孟某甲,并对孟某甲及其妻子郭某进行殴打,在打架过程中,将被害人孟某甲多处致伤,造成被害人孟某甲1、头部受伤;2、胸部受伤;3、左上肢受伤。经鉴定孟某甲所受损伤已构成“轻伤”。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孟某乙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孟某甲的陈述,证人孟某丁、郭某、马某、孟某戊等证言,新乡豫原卫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受案登记表、住院病历、抓获经过、现场平面方位示意图、户籍证明、扣押清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孟某乙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判处,提请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孟某乙诉称,请求依法从重追究被告人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判令被告人赔偿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10万元。并提交明细单一张,赔偿清单一张,医药费单据5张计款11170.77元,鉴定费单据2张计款600元,交通费单据228张计款1500元,误工证明一份,以此证明其诉讼主张。 被告人孟某乙辩称,其没有殴打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孟某甲,孟某甲的伤不是其造成的。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没有殴打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孟某甲,孟某甲的伤不是被告人造成的。应依法宣告被告人孟某乙无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孟某乙与被害人孟某甲系同村,双方因为宅基地存在矛盾。2013年6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孟某乙伙同孟大棒(另案处理)、孟某丙(另案处理)弟兄三人手持铁叉、铁锨等到本村南地找到正在浇地的被害人孟某甲,并对孟某甲及其妻子郭某进行殴打,在打架过程中,将被害人孟某甲多处致伤,造成被害人孟某甲身体下列部位受伤。1、头部受伤;2、胸部受伤;3、左上肢受伤。经鉴定孟某甲所受损伤已构成“轻伤”。 另查明,被害人孟某甲在原阳县红十字医院住院15天,支出医药费11170.77元,鉴定费600元,交通费15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被告人孟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证明其没有殴打孟某甲 (二)被害人孟某甲的陈述 证明其头部受伤、胸部受伤、左上肢受伤是孟大棒、孟某乙、孟某丙打伤的。 (三)证人证言 1、证人孟某己的证言 证明孟某乙没有殴打孟某甲。 2、证人孟某庚的证言 证明2013年6月底孟某庚去祝楼乡新村姬广利家借钱时姬广利说李小峰说他见孟某乙打架的事了。 3、证人孟某丙的证言 证明孟某甲头上的伤是孟某戊用小叉打伤的。 4、证人郭某的证言 证明孟某甲头部的伤、胸部的伤、左上肢的伤是孟大棒、孟某乙、孟某丙打伤的。 5、证人孟某戊的证言 证明2013年6月16日下午大约3时许,我和我父母都在我家地里浇地,快浇完时,我就去看电表了,我看完电表回来从东西路上南北路时,我就听见我哥孟某丁在喊,我就赶快向那条南北路上跑,我刚跑到南北路上,我就看见北边大约30-40米左右的地方,我们村的孟大棒拿了个木棍,孟某乙、孟某丙每人拿了一把圆头铁锹,他们兄弟三个人就已到了我父母跟前,当时母亲向北一点,父亲向南一点,他们两个人一前一后不离多远,这时我看到他们兄弟三个人到后,孟大棒先用手中木棍上去向我母亲的头上夯了一下,我母亲一下子就抱着头蹲到了地上,我一看就赶快向跟前跑,孟某乙和孟某丙是怎么打我父亲孟某甲的我没注意,我跑到后孟大棒和孟某乙就已跑了。孟某丙拿着铁锹还想打我母亲,我就去拉我母亲,这时孟某丙拿着铁锹一下子夯到了我的背上,我当时也不感觉痛,转过身就去夺铁锹,孟某丙看他二个哥跑了,他就一下跳到北边的坑里跑了,我看见我父亲一脸血,我就没去追,我就赶快报案。 6、证人马某的证言 证明2013年6月16日下午大约15时许,我正在我家地里撒化肥,我五弟孟某甲家的地在我家地南边,他们两口正在浇地,过一会,我听见有人说(具体是谁我不知道)孟某乙家的人来了,我也没有注意,我们说就剩下一点化肥了,我把它撒完吧!我刚撒完,就听见有人打架,我一转身,就看见我北边大约50-60米处的地方正在打架,我就赶快向打架的现场去,我正跑,就看见北边,我们村的孟大棒拿了一根2米多长的木棍,一下子就夯到了孟某甲他妻子郭某的头上,同时,孟某乙和孟二伟每人拿了一把圆头铁锨正向孟某甲的头上、身上乱砸。郭某那边被孟大棒用木棍砸到头上后,一下子就跪到了地上,这时孟某乙又用手中的铁锨向郭某的后腰上怕了一下,郭某一下子就趴着一头倒在了地上。孟某甲那边我看见孟某甲被孟某乙和孟某丙用铁锨砸的满脸是血,我当时就很害怕,就一直向跟前跑,等我跑到跟前。他们就跑了。孟大棒背着木棍、孟某乙背着铁锨,顺着路一直正北跑了,孟某丙把铁锨夯断了。空手向西北方向跑了,我到后看见郭某在地上趴着,我就赶快去拉郭某,我拉着郭某,看见孟某甲满脸是血,手上也是一手血,身上也是血,然后赶快打120叫医院的人,一会你们的人来了,120车也到了,120车就把孟某甲和郭某拉走了。 7、证人孟某丁的证言 证明2013年6月16日下午15时许,我和妻子冯进霞与我叔孟某甲及其妻子郭某还有我四婶在地里浇地,我看到我们村的孟大棒手里拿着木棍、孟某乙手里拿着小叉、孟三豹手里拿着铁锹往我们身边走来,他们过来后,孟某乙就直接用手里拿着的小叉往我叔的头上夯了一下,小叉当时就折了,然后孟某乙把我叔手里的铁锹夺走准备再去打我叔,我婶就上前准备拦他,孟大棒手里拿着长棍就往我婶郭某的头上夯了一下,接着孟三棒也拿着铁锹往我婶郭某的头上夯了一下,我叔和我婶就倒地上了,他们弟兄三个就跑了。 (四)鉴定意见 1、新乡豫原卫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 证明(1)被鉴定人孟某甲头面部所受损伤为轻伤。(2)被鉴定人孟某甲胸部所受损伤为轻伤。(3)被鉴定人孟某甲左上肢所受损伤为轻伤。 2、新乡豫原卫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 证明被鉴定人郭某头皮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五)书证 1、受案登记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