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原刑初字第199号 公诉机关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文云。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2014年4月27日经原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4年4月27日被原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2014年5月9日经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4年5月10日被原阳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原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铁根,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娄彦强,河南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原检刑诉(2014)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文云犯挪用公款罪、贪污罪,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尚道林、代理检察员梁丽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文云及其辩护人李铁根、娄彦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1、2010年12月28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原阳县建设街支行行长吴某某(另案起诉)伙同被告人张文云,利用被告人张文云主管祝楼乡征地补偿款的职务便利,将存在祝楼乡新庄村会计张某甲个人账户上的新庄村征地补偿款1630000元,转存到吴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原阳县建设街支行的个人账户上,用于购买理财产品“财富日日升”进行理财。2011年1月4日吴某某将挪用的1630000元全部归还,并获得收益200.97元,吴某某将这200.97元用于个人日常消费。 2、2011年3月24日至2011年3月25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原阳县建设街支行行长吴某某伙同被告人张文云,利用被告人张文云主管祝楼乡征地补偿款的职务便利,将被告人张文云管理的祝楼乡财税所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原阳县建设街支行对公账户上的征地补偿款等公款,转存到被告人张文云个人账户上。吴某某分8次共挪用张文云账户上的公款13900000元用于购买“财富日日升”理财产品,并均于当天将所挪用的公款全部归还。 (二)1、被告人张文云在任平原新区祝楼财税所所长期间,利用其经手管理祝楼乡新区征地专帐及该账户资金的职务之便,将2012年1月31日已经下账支出的丽华水务占祝楼乡大胡庄村土地的附属物补偿款198272元和2011年11月4日经冯某丙下账支付给大胡庄的华兰生物二期围墙款34983.5元,于2013年12月31日用两张收据副联复印件,在未经乡领导审批同意的情况下重复下账支出,贪污233255.5元,被告人张文云将该款非法据为己有。 2、被告人张文云在任平原新区祝楼财税所所长期间,利用其经手管理祝楼乡新区征地专帐及该账户资金的职务之便,在未经祝楼乡领导及新区财政局领导的同意下,私自将祝楼财税所对公账户上存的祝楼乡新区的征地补偿款和附属物款私自转存到其个人账户上,将2458052.26元公款非法据为己有。 针对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户籍证明、任命通知书、证明材料、银行交易明细、理财交易明细查询、记账凭证、明细分类账、现金盘点情况说明,证人魏某、吴某、冯某甲、李某甲、岳某、杨某、侯某等的证言,被告人张文云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张文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采取欺骗、侵吞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2691307.76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文云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辩称挪用新庄征地补偿款已给村里、挪用资金13900000元是在其账上来回转存并不是以赢利为目的;大胡庄补偿款是在2011年11月份开的2份收据,没有下账,只是做了调账处理;对于贪污第2起的2458052.26是记账错误,出现短库,并没有据为已有。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张文云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其次,即使在认定被告人张文云构成挪用公款的情况下,其数额应当按照挪用公款的本金计算;被告人张文云涉嫌贪污罪的事实缺乏相关的证据加以支持,申请对相关的会计账目重新进行司法会计审计。 经审理查明,1、2010年12月份的一天,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原阳县建设街支行行长吴某某(另案处理)与被告人张文云预谋将张文云经管的祝楼乡新庄村的征地补偿款,用于购买理财产品抵理财任务。2010年12月28日,被告人张文云利用其主管祝楼乡征地补偿款的职务便利,将其保管的存放祝楼乡新庄村征地补偿款的户名为张某甲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交给被告人吴某某,被告人吴某某将该账户上的1630000元转存到其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原阳县建设街支行的个人账户上,用于购买理财产品"财富日日升"进行理财,2011年1月4日将挪用的1630000元全部归还,并获得收益200.97元。被告人吴某某将这200.97元用于个人日常消费。 2、2011年3月中旬的一天,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原阳县建设街支行行长吴某某与被告人张文云预谋将张文云管理的祝楼乡财税所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原阳县建设街支行对公账户上的征地补偿款等公款,转存到张文云个人账户上,商定由吴某帮被告人张文云购买基金理财产品。2011年3月24日吴某某为张文云开设一个基金理财账户,之后张文云将存有祝楼乡征地补偿款的存折交给吴某某,并将密码告诉吴某某。2011年3月24日吴某某用该账户上150万元用于购买理财产品并于当日赎回,当日再用150万元购买理财产品并于当日赎回;2011年3月25日用该账户上的100万元用于购买理财产品并于当日赎回,再次购买100万元并于当日赎回,再次购买100万元并于当日分别赎回10万元和90万元,再次购买40万元和360万元并于当日赎回400万元,再次购买390万元并于当日赎回390万元。 3、被告人张文云利用任平原新区祝楼财税所所长经手管理祝楼乡新区征地专帐及该账户资金的职务之便,将2012年1月31日已经下账支出的丽华水务占祝楼乡大胡庄村土地的附属物补偿款198272元和2011年11月4日经冯某丙下账支付给大胡庄的华兰生物二期围墙款34983.5元,于2013年12月31日用两张收据副联复印件,在未经乡领导审批同意的情况下重复下账支出233255.5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1、户籍证明 证明被告人张文云的个人户籍信息。 2、新乡平原新区管委会财政局出具证明材料 证明张文云2001年9月至今任祝楼财税所所长。 3、原阳县财政局关于重新任命李某某等同志职务的通知 证明2009年5月12日,张文云被任命为祝楼财税所所长。 4、关于在乡(镇)设置财税所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