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张某甲、葛某甲等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原刑初字第267号 公诉机关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3年7月17日被原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8月16日被原阳县公安局逮捕。2013年10月17日被原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3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原刑初字第267号

公诉机关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甲。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3年7月17日被原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8月16日被原阳县公安局逮捕。2013年10月17日被原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3年11月12日经原阳县人民法院,决定,同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葛某甲。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7月17日被原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8月16日被原阳县公安局逮捕。2013年10月14日被原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3年11月12日经原阳县人民法决定,同日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7月18日被原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8月16日被原阳县公安局逮捕。2013年10月17日被原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3年11月12日经原阳县人民法院决定,同日取保候审。

原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原检刑诉(2013)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葛某甲、李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尚道林、代理检察员梁丽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葛某甲、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2月份,被告人张某甲、葛某甲、李某甲伙同李根利(另案处理)、陈某甲(另案处理)租赁原阳县靳堂乡靳堂村敬老院南邻一处空地利用斗狗的方式开设赌场进行赌博,该赌场逢周四开场,观看人员以每注200元的价格下注,赌场开设人通过提取输家赌注的10%获利。2009年12月31日,原阳县公安局当场将该赌场查获,并在赌博现场找到现金26544元。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张某甲、葛某甲、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户籍证明、违法犯罪查询记录、提取证明、指认笔录、照片、抓获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葛某甲、李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提请依法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判处。

被告人张某甲、葛某甲、李某甲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份,被告人张某甲、葛某甲、李某甲伙同李根利(另案处理)、陈某甲(另案处理)租赁原阳县靳堂乡靳堂村敬老院南邻一处空地利用斗狗的方式开设赌场进行赌博,该赌场逢周四开场,观看人员以每注200元的价格下注,赌场开设人通过提取输家赌注的10%获利。2009年12月31日,原阳县公安局当场将该赌场查获,并在赌博现场找到现金26544元,2013年9月4日该现金被新乡市公安局纪委没收。被告人张某甲、葛某甲、李某甲违法所得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供述了2009年10月份,其和李某甲、葛某甲去开封看人家斗狗赌博。看到人家斗狗很挣钱。回来后,便和李某甲、海阔、李根利、陈某甲商量,就想弄个斗狗场,挣些钱花花。我们五个人商量了一下每个人投资一万元钱,我负责找斗狗场的场地,其他人配合建斗狗场,后我在靳堂乡敬老院南侧租了一个三亩地的空大院,一年三千元钱,将大院租下来后也照着开封斗狗场的样子弄个场子,李某甲、海阔、李根利、陈某甲向外宣传我们县也有斗狗的场地,逢星期四开场。宣传后,当年的12月初开了第一场斗狗,一共开了三场。

2、被告人葛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供述其和张某戊最先提出来了开设斗狗赌场的想法,陈某甲和李根利也愿意合伙开设斗狗赌场,李某甲听说后,也入伙了,随后就筹划开设斗狗赌场,五个人每人出资一万元作为资金,由我掌管资金,由张某戊寻找开设赌场的地方和买建材,其他人配合建造斗狗场地。我到原阳县城印制了一些带有编码的卷(红卷和绿卷,两卷各代表一方,该卷又叫彩票,每张卷费用200元),并到开封狗市及原阳县城关镇西街集市上宣传,告诉他们原阳县靳堂乡政府南敬老院开有斗狗场,逢星期四开场。宣传过以后,12月初我们开了第一场斗狗,共开了三场,第三场就被公安当场查获了,前两场盈利约500元。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2009年10月份,我和李根利、葛某甲、张某戊、陈某甲五个人合伙在原阳县靳堂乡敬老院南侧大院内开了一个斗狗场。我们是先印制了一些带有编码的票(红票和绿票,二票各代表一方,该票又叫彩票,每张票费用200元),并到开封狗市宣传,告诉他们原阳县靳堂乡政府南敬老院开有斗狗场,每星期一场,每逢星期四开场。宣传过以后,12月初我们开了第一场斗狗,共开了三场,第三场就被你们公安机关当场查获了。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张某乙、和继伟、陆某、毛某、彭某、陈某乙、姚某、宋某、武某、付某甲、张某丙、张某丁、童某、杨某、付某乙、畅玉川、王某甲、耿某的证言

证明其均证实去斗狗场看斗狗,自己没有参与赌博。

2、证人苏某甲的证言

证明其是中午一点多到的斗狗场看斗狗,自己被查住扣了150元钱。当时看见有人在斗狗场的两角卖彩票,一张票200元,老板从赢的钱里抽百分之十的提成。

3、证人付某甲、李某乙、董某、李某丙、郭某甲、马某、黄某的证言

证明是去看斗狗的,没有参与赌博。

4、证人郭某乙的证言

证明自己没有参与赌博,被扣200多元钱,其他不

5、证人王某乙的证言

证明其是张某甲和葛某甲喊来当裁判的。

6、证人李某丁、刘某甲、刘某乙的证言

证明自己在斗狗场里斗狗,没有参与赌博。

7、证人袁某的证言

证明其是下午一点钟来看斗狗,没有参与赌博,斗狗场里有其他人赌博,200元钱一注。

8、证人苏某乙的证言

证明斗狗场内两条狗斗,参赌的人在两条狗上下注,每注200元,开场的抽百分之十,斗狗场里有人赌博。

9、证人常某的证言

证明斗狗场有人赌博,两条狗斗,有人下注买彩票,具体赌法不清楚,自己没有参与赌博。

10、证人李某戊的证言

证明斗狗场里有下赌注的,一注200元钱,开场的抽20元钱,自己没有参与赌博。

证人李某己、李某庚、秦某、付某丙的证言

证明自己去斗狗场看斗狗,没有参与赌博。

证人孟某甲的证言

证明斗狗场利用斗狗进行赌博,每注200元钱,赢的话自己抽180元钱,老板抽20元钱,自己没有参与赌博。

证人王某丙的证言

证明其当天上午十点钟来到斗狗场,斗狗场里有人卖彩票赌博,自己没有参与赌博。

14、证人段长胜、张某戊的证言

证明其去看斗狗,没有参与赌博,其他不知道。

证人夏某、孟某乙、李某辛、张某己的证言

证明斗狗场有人用斗狗进行赌博,自己没有参与赌博。

证人张某庚的证言

证明斗狗场大约半个月前开的,每周四斗狗,每个赌注200元,自己被抓时和葛海涛在东北角卖票,一共卖了3600元。

证人丰某证言

证明在原阳县靳堂乡敬老院南边院子内,用斗狗的方式进行赌博,其在那卖票收钱了。

证人杜某、段某的证言

证明其在斗狗场里参与斗狗赌博了的事实。

19、证人田某的证言

证明其爱看斗狗,是亲戚李根利告诉原阳有斗狗场,就来过一次,什么也没参与。

证人陈某甲的证言

证明其丰田黑色轿车被扣押,自己到刑警队领车的事实和经过。

21、证人葛某乙证言

证明在斗狗场里用斗狗进行赌博,其在斗狗场里卖票的。

22、证人李某壬的证言

证明自己和王某乙一起去过两次斗狗场,王某乙当裁判,自己什么也没有参与。

证人朱某的证言

证明自己去过原阳斗狗场两次,自己是去看热闹的,什么也没有参与。

证人时某的证言

证明对扣押狗的处理情况。

书证

1、户籍证明

证明被告人葛某甲、张某甲、李某甲的户籍信息。

2、违法犯罪查询记录

证明被告人葛某甲、张某甲、李某甲无违法犯罪记录。

3、原阳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证明原阳县公安局扣押物品的情况。

4、提取证明

证明2009年12月31日,原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在将参赌人员带到刑警大队后,在赌博现场周围及狗笼内找到现金26544元

5、指认笔录

证明被告人李某甲、葛某甲、张某甲指认赌博现场的位置。

6、照片

证明斗狗现场的情况。

7、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分行现金缴款单

证明原阳县会计核算中心上缴公安局赌博案件款64300元。

8、抓获证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