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张国营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663号 罪犯张国营,男,汉族,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6日作出(2004)信刑初字第09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国营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663号

罪犯张国营,男,汉族,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6日作出(2004)信刑初字第09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国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04年8月6日起)。2004年10月14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于2007年2月10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期自2007年2月10日起至2027年2月9日)。2009年8月17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1年8月22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许昌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向社会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许昌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张国营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十一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张国营于2001年6月13日下午6时许,因嫉恨和自己同开小吃部的李开停生意比自己好,便在李加工热干面的面袋中投放了三包毒鼠强,造成56人中毒。

罪犯张国营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共获得表扬6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国营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不当。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国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二○○七年二月十日起至二○二二年四月九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延波

审判员  赵 萍

审判员  马 龙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