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孙西来犯诈骗、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562号 罪犯孙西来,男,汉族,现在许昌监狱监狱服刑。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3日作出(2010)川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认定孙西来犯诈骗、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附加罚金100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562号

罪犯孙西来,男,汉族,现在许昌监狱监狱服刑。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3日作出(2010)川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认定孙西来犯诈骗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附加罚金10000元。因同案犯上诉,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5日作出(2010)周刑终字第43号刑事判决,维持被告人判决部分。(刑期自2009年4月26日起至2021年4月25日止)。2010年12月16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于2013年1月21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许昌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向社会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许昌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孙西来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3月—4月,该犯伙同他人利用推销电热水壶的手段,在山东、许昌、信阳、湖北等地骗取多人钱物,价值162595元。主犯。

罪犯孙西来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共获得表扬3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孙西来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能积极执行财产刑,对其减刑可从宽掌握。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适当。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孙西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二○○九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延波

审判员  赵 萍

审判员  马 龙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