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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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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鹏犯抢劫、寻衅滋事、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854号 罪犯韩鹏,男,汉族,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1日作出(2013)邓刑初字第002号刑事判决,认定韩鹏犯抢劫、寻衅滋事、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854号

罪犯韩鹏,男,汉族,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1日作出(2013)邓刑初字第002号刑事判决,认定韩鹏犯抢劫寻衅滋事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附加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2年2月25日起至2018年8月24日止)。2013年2月28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许昌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向社会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许昌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许昌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韩鹏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5年11月9日上午,该犯伙同他人经预谋后,窜至广州增城市进入被害人黄某家中,持枪抢走人民币378900元,港币20万元,新台币2450元,美元1400元,澳元200元,日元1100元及手机2部。2011年12月28日16时许,该犯与被害人张某发生矛盾,遂纠集他人窜到邓州市陶营乡,在张某的项目部内用散弹枪将其右腿击伤。

罪犯韩鹏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自入狱以来,共获得表扬3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韩鹏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韩鹏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四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延波

审判员  赵 萍

审判员  马 龙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