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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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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战方犯滥用职权、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859号 罪犯霍战方,男,汉族,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襄城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0日作出(2009)襄刑初字第20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霍战方犯滥用职权、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859号

罪犯霍战方,男,汉族,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襄城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0日作出(2009)襄刑初字第20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霍战方犯滥用职权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09年8月14日起至2016年8月13日止)。2009年12月14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2012年2月13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许昌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经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本院向社会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许昌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许昌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霍战方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十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2009年2月份,利用职务之便对五家经营的企业在不符合验收标准的情况下,擅自决定恢复生产,导致严重后果;2008年8月—2009年4月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14次收受砖厂老板所送的现金17.8万元。

罪犯霍战方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共受表扬五次,记功一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霍战方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有自首情节,能积极退赃,对其减刑可从宽掌握。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霍战方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四日起至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延波

审 判 员  赵 萍

人民陪审员  权军峰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丁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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