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864号 罪犯陈根良,男,汉族,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3日作出(2010)新刑初字第03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根良犯贪污、挪用公款、抽逃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1年。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5日作出(2010)平刑终字第101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根良犯贪污、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1年。(刑期自2009年1月10日起至2022年1月9日止)。2010年10月29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许昌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经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本院向社会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许昌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许昌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陈根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三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陈根良于2005年以来,利用担任平顶山新华区滍阳镇肖营村委主任的职务便利,伙同村委书记、报账员在征用土地期间私吞提留款和虚增票据的方式,贪污国家财产1467036.44元,伙同滍阳镇农经站站长陈亚旭挪用土地补偿款261万元。 罪犯陈根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自入狱以来,共获得表扬3次,记功2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因违反罪犯计分考核规范被扣分3次,共扣46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陈根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未积极执行财产刑,因多次违反罪犯计分考核规范被扣分并受禁闭处分一次,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根良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二○○九年一月十日起至二○二一年十月九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延波 审 判 员 赵 萍 人民陪审员 权军峰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丁盈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