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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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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亚奇犯抢劫罪、盗窃罪等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原刑初字第48号 公诉机关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亚奇,农民。因犯盗窃罪,2012年8月27日被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于2012年9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2013年7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原刑初字第48号

公诉机关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亚奇,农民。因犯盗窃罪,2012年8月27日被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于2012年9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2013年7月16日被原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盗窃罪,2013年11月25日被原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原阳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原阳县看守所。

原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原检刑诉(2014)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亚奇犯抢劫罪、盗窃罪,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尚道林、代理检察员马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亚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抢劫罪

2013年6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赵亚奇窜至原阳县葛埠口乡李庄村弥陀寺旧庙被害人张某乙租住的房屋处,以吃饭为由骗开被害人张某乙的房门,在屋内用水果刀威胁被害人张某乙,抢走被害人张某乙现金170元。案发后赃款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张某乙。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赵亚奇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证人胡某甲、胡某乙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到案经过、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赵亚奇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抢劫罪,提请依法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判处。

盗窃罪

2013年6月20日的一天夜里,被告人赵亚奇窜至原阳县城关镇政府家属院,将韦某停放在原阳县城关镇政府家属院北楼一元单门口西边的海王星踏板摩托车盗走。经原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2709元。案发后被盗的摩托车已返还被害人韦某。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赵亚奇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韦某的陈述,证人赵某的证言,鉴定意见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赵亚奇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盗窃罪,提请依法判处。

危险驾驶罪

2013年6月24日22时50分,被告人赵亚奇酒后驾驶一辆铃木海王星二轮摩托车,顺原新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原新加油站北100米处时,与由北向南行驶左转掉头的原阳县城关镇西干道114号毕某驾驶的豫G×××××北京现代牌轿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被告人赵亚奇受伤的交通事故。原阳县公安交警大队民警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被告人赵亚奇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3年6月24日23时48分在原阳县红十字医院对被告人赵亚奇抽取静脉血两份。2013年6月25日,原阳县公安交警大队民警将被告人赵亚奇血样送至新乡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进行血醇检验,经检验被告人赵亚奇血液乙醇含量为216.40mg/100ml。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赵亚奇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毕某、王某、张某甲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血醇检验报告书、鉴定意见书、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认定书、诊断证明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放行车辆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调解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赵亚奇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亚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抢劫罪

2013年6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赵亚奇窜至原阳县葛埠口乡李庄村弥陀寺旧庙被害人张某乙租住的房屋处,以吃饭为由骗开被害人张某乙的房门,在屋内用水果刀威胁被害人张某乙,抢走被害人张某乙现金170元。案发后赃款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张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被告人赵亚奇的供述

证明2013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11点多,其到新城区鑫源花园北边阳光新城西边一个寺庙南边,让一个老头给我开了门,想和老头借钱,老头说没钱,我就把水果刀拿出来放到老头的脖子上,说不能报警,把桌子上几十元钱装到兜里,老头又从箱子里拿出几十元钱给了我,我从屋里出来往北跑了,一共抢了170元,

(二)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

证明2013年6月15日23时许,我被门外的叫门声吵醒,我打开门后,一个陌生男子进屋了,他让我给他做饭吃,我说没东西,然后他就在屋内吸了烟,他吸过烟后突然从身上陶出一把水果刀放到我的脖子上说,不能报警,随后他就开始翻我的东西,我怕他把我刚取的几千元钱拿走,从箱子里拿出二百元零钱给他,我伺机从屋里出来,大喊救命,那个男孩子就跑了。

(三)证人证言

1、证人胡某甲的证言

证明2013年6月15日晚上11点多钟,胡某乙给我打电话说炸油条老张被人抢劫了,其听后就打电话报警了。

2、证人胡某乙的证言

证明其听到老张喊救命,就赶紧出来看,听老张说被一个二十多岁的男的抢走了二百多元钱。

(四)法医物证鉴定书

证明原阳县公安局将在现场提取的烟头及赵亚奇、张某乙的血样送检鉴定情况。

(五)书证

1、受案登记表

证明电话号为159××××5366报称原阳县葛埠口乡李庄村北,阳光新城西边庙前有一位老人被抢走现金200余元。

2、现场勘查工作记录、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

证明张某乙被抢劫案的现场位置及现场具体情况。

3、辨认笔录

证明张某乙辨认出8号男子赵亚奇就是2013年6月15日夜出入住处对其实施抢劫的男子。

4、证明

证明赵某自愿退赔赵亚奇抢劫案中被害人的损失260元。

5、发还清单

证明2013年11月27日张某乙从原阳县刑警队领取260元钱。

6、情况说明

证明被告人赵亚奇抢劫案、盗窃案件中,赵亚奇抢劫过程中所使用的作案工具经多方查找未找到。

7、到案经过

证明2013年11月25日原阳县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赵亚奇家的兔场将赵亚奇抓获。

8、刑事判决书

证明赵亚奇2012年8月27日因盗窃被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

9、出所证明

证明被告人赵亚奇于2012年9月26日出所。

10、户籍证明

证明赵亚奇于1992年1月10日出生,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盗窃罪

2013年6月20日的一天夜里,被告人赵亚奇窜至原阳县城关镇政府家属院,将韦某停放在原阳县城关镇政府家属院北楼一单元门口西边的海王星踏板摩托车盗走。经原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窃摩托车价值2709元。案发后被盗的摩托车已返还被害人韦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被告人的供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