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古某某、许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原刑初字第289号 公诉机关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古某某。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2013年5月17日被原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原阳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原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万家,河南未来律师事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原刑初字第289号

公诉机关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古某某。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2013年5月17日被原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原阳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原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万家,河南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许某某。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2013年5月17日被原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原阳县公安局逮捕,同年7月6日被原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12月13日经原阳县人民法院决定,同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万海旺,河南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原检刑诉(2013)2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古某某、许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尚道林、代理检察员马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古某某及其辩护人万家、被告人许某某及其辩护人万海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至2013年5月期间,被告人古某某、许某某在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从郑州京水农资市场购买百草枯等农药原材料,先后在郑州市金水区柳林镇杨槐村和原阳县韩董庄乡杨厂村奶牛养殖场将购买的原料加水勾兑成劣质农药并予以销售。2013年5月16日,原阳县公安局从原阳县韩董庄乡杨厂村奶牛养殖场查获劣质农药百草枯、草胺膦等200余箱,经鉴定价值61600元。后原阳县公安局从郑州豪翔运输有限公司、郑州吉运运输有限公司、郑州永信万隆货运有限公司查获被告人古某某、许某某以古鹏、古峰、许晓燕等的名义托运给石某等人的劣质农药电子货物单,经核对销售清单与电子货物单,所销售劣质农药共价值128766元。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古某某、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耿某、王某甲、刘某、王某乙、石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现场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证明、协查发布信息、调取证据清单、豪翔货物报表、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上海申威销售清单、沧州天和销售清单,对讲机、封口机、打标机、电动搅拌器、装原药捅等物证证实,认为被告人古某某、许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建议在有期徒刑五年以下判处。

被告人古某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定罪意见和量刑意见无异议。

被告人许某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定罪意见和量刑意见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至2013年5月期间,被告人古某某、许某某在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从郑州京水农资市场购买百草枯等农药原材料,雇佣工人,先后在郑州市金水区柳林镇杨槐村和原阳县韩董庄乡杨厂村奶牛养殖场将购买的原料加水勾兑成劣质农药并予以销售。2013年5月16日,原阳县公安局从原阳县韩董庄乡杨厂村奶牛养殖场查获劣质农药百草枯、草胺膦等200余箱,经鉴定价值61600元。后原阳县公安局从郑州豪翔运输有限公司、郑州吉运运输有限公司、郑州永信万隆货运有限公司查获被告人古某某、许某某以古鹏、古峰、许晓燕等的名义托运给石某等人的劣质农药电子货物单,经核对销售清单与电子货物单,所销售劣质农药共价值12876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古某某的供述

供述其于2013年5月2日开始在原阳县韩董庄乡杨厂村生产农药,主要以百草枯、草甘膦为主,是通过豪翔物流、吉运物流、永信物流发货的。共盈利一万五千元。

2、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供述是2013年五一过后到原阳韩董庄乡加工点的,老板是古某某,其主要管理工人干活,并勾兑农药,以百草枯为例,一斤原料勾兑一斤水,勾兑好以后再由工人装瓶装箱,生产的农药通过物流公司销往全国各地,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生产许可证都是伪造的。

(二)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乙、刘某、耿某、王某甲的证言

证明其是到原阳县韩董庄乡农药厂打工的。

2、证陈艳彩的证言

证明其不知道古某某、许某某的转账信息。

3、证人杜真的证言

证明被告人古某某的货是通过我们永信物流发出的。

4、证人师某的证言

证明其去过韩董庄乡农药仓库拉过农药

5、证人廖某甲的证言

证明2013年3月2日,通过物流代售的方式购进的。这50件“高氯-马”累计价格是5000元整。

6、证人方某证言

证明2013年5月份左右的一天,有一姓古的男子到我经营的路通农资经营部来推销百草枯、草甘膦、已草胺等农药产品,我们没要货。

7、证人石某的证言

证明购买上海申威田伟的草甘膦、杀虫清、茶叶催芽素、百草枯共14件,货款是2320元。

8、证人乔某、牟某、于某的证言

证明没有购买过被告人生产的药品。

9、证人陈某甲的证言

证明其买的药品是从大厂家进的货,不会和其他人做生意。

10、证人葛某的证言

证明其对进货渠道不清楚。

11、证人熊某、胡某、李某甲的证言

证明没有二被告人联系过,没有购买他们的药品。

12、证人陈某乙的证言

证明其购买正规厂的货物。我都是和老厂家联系,由他们直接发货过来与这些厂家做生意都好几年了,信得过。

13、证人沈某的证言

证明记不清了是否购买过二被告人的农药。

14、证人冯某的证言

证明2013年2月份,姓古的农药推销者找到我,帮他销售过百草枯农药,我一共购进过25件百草枯,给了他4500元,这些农药都被我批发卖了。

15、证人谢某的证言

证明和上海申威农作物有限公司订过1次货

16、证人桂某的证言

证明今年3月份,一个自称是上海申威集团公司叫古峰的业务员到我店推销他的农资产品,订了一些货,价值1950元。

17、证人戴某的证言

证明没有购买过被告人生产的药品。

18、证人聂某的证言

证明购买过被告人许某某的农药,药效不行,后来我就都销毁了。

19、证人蔡某、鲍某、李某乙的证言

证明其购买的农药是和一个叫田伟的人联系购买的。

20、证人李某丙的证言

证明其购买了被告人600多元农药,效果不好。

21、证人李某丁、盛某、陈某丙、杨某均、代某、张某、龚某、廖某乙、马某、李某戊的证言

证明没有和被告人联系过,186××××6097、132××××3988两个号码没有给其发过货

22、证人黄某的证言

证明其不认识古某某和许某某。

23、证人何某的证言

证明其进的农药货都是正规渠道,来历不明的药都不进。

(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示意图、13号仓库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

证明被告人生产农药的具体位置

(四)鉴定意见

原阳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对农药的价格鉴定结论书

证明对古某某所租仓库内现场扣押的已勾兑好的农药经鉴定价格为61600元。

(五)书证

1、户籍证明

证明被告人古某某、许某某的户籍情况。

2、前科证明

证明被告人古某某、许某某2013年7月18日以前未发现有违法犯罪情况。

3、证明

证明2013年7月31日,原阳县公安局通过跨区域协作平台发布普定县公安局协助查找洪经理,普定县公安局通过拨打151××××2258电话,但此电话的机主说自己不是洪经理,也未从事农药销售。

4、情况说明

证明2013年8月1日,丰都县公安局通过电话联系胡经理(138××××0725),胡经理称从未让186××××6097、132××××3988的电话机主发过货物。

5、协查发布信息

证明2013年7月23日原阳县公安局让安微省宁国市公安局协查138××××3635名叫何祖传的机主,回复结果是尚未核实。

6、情况说明

证明2013年7月28日,南康市公安局金鸡派出所通过协查没有发现原阳县公安局说的农药店。

7、原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证明

证明被告人古某某、许某某未在原阳县工商局办理关于生产农药的企业登记手续。

8、调取证据清单

证明原阳县公安局调取豪翔物流发货清单4张,吉运物流泌阳发货明细表1张,永信物流货物运单原始单据8张,鸿泰物流发货单6条。

9、2013年5月份郑州豪翔物流发货明细单

证明2013年5月份被告人古某某发货金额及发货人及电话记录。

10、豪翔货物报表

证明被告人古某某在豪翔物流的发货情况。

11、郑州豪翔运输有限公司证明

证明其公司对已清的物流信息和货款信息的原始单据都以销毁。

12、2013年5月份古某某在郑州吉运物流的发货明细单

证明2013年5月7日、5月15日古某某的发货信息情况。

13、郑州吉运物流证明

证明郑州吉运物流对货款已清的物流信息单据已销毁。

14、2013年5月份古某某在郑州永信万隆物流发货明细单

证明2013年5月份古某某在郑州永信物流的发货信息情况。

15、河南永信万隆货运有限公司证明

证明其公司对已发货的物流信息原始单据都已销毁。

16、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证明从被告人古某某所租仓库内扣押物品的情况。

17、原阳县公安局证明

证明路寨所民警到郑州市工商局注册股调取古某某、许某某是否注册情况,郑州市工商局注册股不出具此证明。

19、调取证据通知书

证明许晓燕建行卡存取款情况。

20、鹿邑县综合委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庭前调查评估意见书。

证明被告人古某某、许某某具备适用非监禁刑的帮教的条件。

(六)物证

对讲机、手机、封口机、打标机、打包机、小电机、电动搅伴器、电子称、农药、生产记录本、销售记录本、装原药桶。

以上证据经当庭出示、质证,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且证据间能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证明本案事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