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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甲与郭昭犯放火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原刑初字第259号 公诉机关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害人孙某甲,农民。 被害人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乙,小学学生。 法定代理人张某甲。 被告人郭昭,农民。因涉嫌犯放火罪,2014年7月5日被原阳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原刑初字第259号

公诉机关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害人某甲,农民。

被害人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乙,小学学生。

法定代理人张某甲

被告人郭昭,农民。因涉嫌犯放火罪,2014年7月5日被原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7月18日经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原阳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原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祁新献,河南金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原检公诉刑诉(2014)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昭犯放火罪,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乙及法定代理张某甲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伟江、宋述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孙某甲、被害人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乙的法定代理人张某甲、被告人郭昭及其辩护人祁新献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3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郭昭窜至原阳县大宾乡马头村被害人孙某甲家堂屋后面,把事先准备的盛放在一个雪碧塑料瓶里的汽油从后窗泼入屋内并点燃,火势窜入屋内将床铺引燃,并将正在床上睡觉的被害人孙某甲、孙某乙、郭某烧伤。经鉴定,被害人孙某乙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并出示了物证雪碧塑料瓶,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语音通话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鉴定资质证明、伤情照片、住院病历、诊断证明书、违法犯罪查询记录、情况说明、抓获证明、原阳县看守所健康检查笔录、犯罪嫌疑人身体健康检查表,证人孙某丙、孙某丁、张某甲、张某乙、崔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孙某甲、孙某乙的陈述,被告人郭昭的供述与辩解,技术鉴定报告、公安部物证检验报告、新乡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物证比对报告书、新乡豫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郭昭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当庭拒不认罪,酌情从重处罚,提请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至十年以下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乙及法定代理人张某甲诉称,2014年6月3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携带汽油到原告人家将点燃的汽油从房后窗户扔到屋内,导致原告人孙某乙及孙某甲、郭某被烧伤,部分财产被烧毁。原告人受伤后被送往原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原告人孙某乙所受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请求依法从重追究被告人郭昭的刑事责任,判令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0000元。并提供了住院病历、住院费用明细清单15张、鉴定费票据、原阳县人民医院住院费票据、出院证、诊断证明等证据,支持其主张。

被告人郭昭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有异议,辩称自己没有去放火。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直接证据,应坚持疑罪从无,不能定被告人有罪。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3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郭昭窜至原阳县大宾乡马头村被害人孙某甲家堂屋后面,把事先准备的盛放在一个雪碧塑料瓶里的汽油从后窗泼入屋内并点燃,火势窜入屋内将床铺引燃,并将正在床上睡觉的被害人孙某甲、孙某乙、郭某烧伤。经鉴定,被害人孙某乙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被害人孙某乙2006年7月6日出生,系小学学生。受伤后于2014年6月30日至2014年7月15日在原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花医疗费5179.19元。2014年9月9日鉴定费520元。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出示、质证、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物证:雪碧瓶1个、摩托车1辆、手机1部

证明被告人郭昭涉案物品的情况。

(二)书证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2份

证明被告人郭昭于1985年2月8日出生,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被害人孙某乙于2006年7月6日出生。

2、接受证据材料清单

证明2014年7月6日,原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接受孙某甲提交的通话记录和光盘。

3、语音通话清单

证明手机号码为135××××8657(孙某甲)、130××××0771(张某甲)、136××××9027的通话情况。

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

证明2014年7月5日,原阳县公安局扣押摩托车1辆、手机1部,持有人郭昭。

5、鉴定资质证明

证明鉴定人及鉴定机构具备鉴定资质。

6、伤情照片18张

证明被害人孙某乙、孙某甲、郭某受伤情况。

7、住院病历

证明被害人孙某乙受伤后在原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情况。

8、诊断证明书2份

证明被害人孙某甲、郭某受伤情况。

9、违法犯罪查询记录

证明被告人郭昭无犯罪前科。

10、原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情况说明

证明2014年7月3日,被害人孙某甲与被告人郭昭通话录音的大致内容。主要反映被告人郭昭承认是其放火的。

11、抓获证明

证明2014年7月5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郭昭在原阳县老汽车站南邻胡同路口被公安民警抓获。

12、原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情况说明

证明2014年7月7日15时20分,侦查人员将被告人郭昭从原阳县看守所提出让其指认现场,驾车行驶至看守所师寨路西约5公里处时,郭昭不配合指认现场,并称自己没有放火,2014年7月7日15时32分侦查员将郭昭押回原阳县看守所。在押解过程中,侦查员没有对郭昭辱骂、殴打的行为。

13、原阳县看守所健康检查笔录、犯罪嫌疑人身体健康检查表

证明2014年7月5日,对被告人郭昭身体检查情况及结论为正常。

14、被告人郭昭发往张某甲手机上的信息

证明被告人郭昭与张某甲的短信有因孙某甲一事威胁的内容。

(三)证人证言

1、证人孙某丙的证言

证明2014年6月30日凌晨4时许,其女儿孙某甲、孙女孙某乙、外孙郭某在卧室西边睡觉时被烧伤。孙某乙的头发被烧了一些,右腿、右胳膊被烧伤,郭某的右腿被烧伤并有红肿,孙某甲左脚、左腿被烧伤。郭某的头发被烧了一些。郭昭一直纠缠其女儿孙某甲,让女儿和他谈恋爱,孙某甲不愿意,他就一直威胁女儿。

2、证人孙某丁的证言

证明2014年6月30日凌晨4点10分,其在大宾乡家电门市部时,妹妹孙某甲打电话说家里有人放火,让其快回来,其和张某甲回家后发现孙某乙被烧伤,小外甥郭某也被烧伤。

3、证人张某甲的证言

证明其家2014年6月30日凌晨4点着火了,女儿被烧伤,孙某甲的脚被烧伤了,郭某的腿被烧伤了。孙某甲和郭昭有情感纠纷,郭昭还往其手机上发过威胁短信。

4、证人张某乙(张某丙)的证言

证明2014年6月30日凌晨1点钟,有个男的骑一辆红色大骑式摩托车到其加油站,加油站在107国道东侧,北面离老原阳路口有一里多地。让其往他提的绿色雪碧瓶里加10元钱汽油,他的摩托车没有两个后视镜,他长得可黑。

5、证人崔某的证言

证明2014年6月30日凌晨4点左右,孙某甲、孙某丙和孙某乙睡的屋被人放火了,孙某丙左脚、左腿被烧伤,孙某甲右腿上部、左腿、左胳膊、左臀部被烧伤,头发也被烧焦,孙某乙右腿被烧伤,前面头发被烧焦。

(四)被害人的陈述

1、被害人孙某甲的陈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