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原刑初字第310号 公诉机关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团委,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4年10月8日被原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4年10月22日经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原阳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原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献峰,河南顺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原检公诉刑诉(2014)2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团委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于2015年1月19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娄丽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团委及其辩护人刘献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22日22时10分许,被告人卢团委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悬挂号牌为豫G×××××的五羊牌二轮摩托车顺原阳县太行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与解放路交叉路口北处时,撞住顺太行大道由北向南行驶的被害人娄某乙驾驶的比德文牌电动车,造成两车损坏、被告人卢团委及被害人娄某乙和比德文电动车乘坐人赵某乙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卢团委弃车逃逸。经新乡原卫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娄某乙所受损伤:1、重型颅脑损伤(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左眶内壁骨折、头皮下血肿),2、右胫腓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综合鉴定为重伤二级,经原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卢团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娄某乙负事故次要责任,赵某乙无事故责任。 案发后,2014年7月24日,被告人卢团委到原阳县公安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投案。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并出示了被告人卢团委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赵某甲、赵某乙、张某、李某、娄某甲、杨某、肖某的证言,新乡原卫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河南国信司法鉴定中心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勘验检查笔录,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诊断证明书、证明、违法犯罪查询记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卢团委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肇事后逃逸。2014年7月24日被告人卢团委到原阳县公安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建议对被告人卢团委在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以上至五年零六个月幅度内量刑,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卢团委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的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团委犯交通肇事罪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卢团委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系初犯,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2日22时10分许,被告人卢团委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悬挂假号牌为豫G×××××的五羊牌二轮摩托车顺原阳县太行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与解放路交叉路口北处时,撞住顺太行大道由北向南行驶的被害人娄某乙驾驶的比德文牌电动车,造成两车损坏、被告人卢团委及被害人娄某乙和比德文电动车乘坐人赵某乙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卢团委弃车逃逸。经新乡原卫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娄某乙所受损伤:1、重型颅脑损伤(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左眶内壁骨折、头皮下血肿),2、右胫腓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综合鉴定为重伤二级,经原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卢团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娄某乙负事故次要责任,赵某乙无事故责任。 案发后,2014年7月24日,被告人卢团委到原阳县公安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投案,如实供述事故经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卢团委的供述和辩解 供述2014年7月22日22时许,我驾驶一辆五羊两轮摩托车(当时悬挂车牌是豫G×××××)沿太行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解放路交叉口北边时,对向来了一辆两轮电动车也是靠道路东侧逆行而来,其发现对方时已经到跟前了,来不及刹车就撞在了一起。事故发生后,我看到对方电动车驾驶人躺在地上,电动车乘坐的小孩在哭,这时来了一辆救护车,我坐上车到中医院检查了,到中医发现没带钱,我就回家了。我车上悬挂的车牌照是假的,是我从一个收废品的人手里买来的。我也没有机动车驾驶证。 (二)证人证言 1、证人赵某甲的证言 证明2014年7月22日晚上其接到一个电话,对方告知其妻子出事故了,让其赶紧往太行大道张庄路口来,当时对方用的是其妻子娄某乙的手机给其打的电话。其准备过去时手机又响了,接通后对方让其赶紧往卫校去,其再三问对方是谁,对方说是过路的。说罢就挂了。其到卫校见孙子赵某乙在院里哭,医生抬着其妻子娄某乙去检查了的事实。 2、证人赵某乙的证言 证明2014年7月22日晚上其奶奶骑着电动车带着其去看戏了,看完戏回来时顺着一条大路正行驶,对向过来一辆摩托车撞到他们的电动车上了。当时其和奶奶从车上摔下来了,其看到奶奶在地上不动了,其也摔伤了。摩托车驾驶人用其奶奶的手机给其爷爷打了电话的事实。 3、证人张某的证言 证明2014年7月22日22时许,其从张庄看戏回来驾车沿太行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解放路交叉口时,听见咣的一声,其向路东一看,见太行大道东边一辆摩托车与一辆电动车相撞了,一个老太太在地上躺着,一个小孩在地上趴着。其就下车用其的手机拨打了120和110报警了。这时摩托车司机把摩托车扶起来,其就大喊不许走,摩托车司机听到后又把摩托车放那了。一会儿交警队的人到现场了,其就开车离开了的事实。 4、证人李某的证言 证明2014年7月22日22时许,接到120急救电话称:在杨庄路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有人受伤。接警后其就和司机娄某甲驱车赶往现场。到现场后,他们看到原阳县卫校的急救车在现场嘞,就掉头返回。这时有个男的拍打他们的车玻璃,其问他干啥嘞,这个人说去看前面急救车上的病号嘞。还说要到医院看病嘞。没办法他们就让这个人上了车,车到了中医院门口转弯时,车速较慢,这个人说没有带钱,说罢直接拉开车门就往医院外面跑了的事实。 5、证人娄某甲的证言 证明2014年7月22日22时许,接到120急救电话称:在杨庄路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有人受伤。其就和护士李某开车赶往现场。到现场后我们看到原阳县卫校的急救车在现场嘞,我们就掉头返回。这时有××号嘞。李某告诉他我们不是一个医院的,还说要到医院看病嘞。没办法我们就让这个人上了车,车到了中医院门口我减速向院内转弯时,车速较慢,这个人说没有带钱,说罢直接拉开车门就往医院外面跑了的事实。 6、证人杨某的证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