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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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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方犯盗窃罪、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原刑初字第210号 公诉机关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单方方,无业。因犯盗窃罪,2011年9月2日被原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1年9月2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3年5月14日被原阳县人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原刑初字第210号

公诉机关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单方方,无业。因犯盗窃罪,2011年9月2日被原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1年9月2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3年5月14日被原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2014年6月4日被原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6月13日被原阳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原阳县看守所。

原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原检公诉刑诉(2014)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单方方犯盗窃罪、诈骗罪,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尚道林、代理检察员马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单方方到庭参加诉讼。原阳县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2月2日建议本案延期审理,于2014年12月18日建议本案恢复审理。现己审理终结。

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盗窃罪

2014年5月16日4时许,被告人单方方趁被害人吴某甲熟睡之机,将被害人网吧内的两台电脑主机盗走,后将两台电脑主机以每台100元的价格卖给原阳县南街联想电脑店的姬某。经原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两台电脑主机共价值1140元。案发后,被盜窃物品己追回并返还被害人吴某甲。

2014年4月20日,被告人单方方窜至原阳县城关镇后八里村被害人刘某乙家,将被害人停放在院内的蓝色奥斯牌电动车盗走。后以200元的价格卖给原阳县城关镇东街宝雅电动车店的闫某。经原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065元。案发后,被盜电动车己追回并返还被害人刘某乙。

二、诈骗罪

1、2014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单方方窜至被害人李某丙家,

骗取被害人李某丙的信任,将被害人的黄色顺风鸟牌电动车骗走,后以130元的价格卖给原阳县陡门乡黑圪垱村的李某乙。经原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453元。案发后,被骗电动车己追回并返还被害人李某丙。

2、2014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单方方窜至被害人张某甲

家,骗取被害人张某甲的信任后,将被害人的墨绿色轩马牌电动车骗走,后以240元的价格卖给原阳县靳堂乡南朱庄村的娄某乙。经原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3486元。案发后,被骗电动车己追回并返还被害人张某甲。

3、2014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单方方窜至原阳县城关镇曹

庄村被害人刘某丙家,骗取被害人刘某丙的信任后,将被害人的黄色奥斯牌电动车骗走,后以200元的价格卖给原阳县城关镇东街宝雅电动车店的闫某。经原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121元。案发后,被骗电动车己追回并返还被害人刘某丙。

4、2014年4月10日10许,被告人单方方窜至原阳县城关镇被害人张某乙家,骗取被害人张某乙的信任,将被害人的红色速马骑牌电动三轮车骗走,后以120元的价格卖给原阳县太平镇太北村的堵某乙。经原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020元。案发后,被骗电动车己追回并返还被害人张某乙。

5、2014年5月3日中午,被告人单方方窜至原阳县靳堂乡奶奶庙村被害人吴某乙家,骗取被害人吴某乙的信任后,将被害人的立马牌电动车骗走,后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原阳县韩董庄乡立马电动车店的王某甲。经原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675元。案发后,被骗电动车己追回并返还被害人吴某乙。

6、2014年5月8日16时许,被告人单方方窜至原阳县城关镇顺城街被害人李某丁家,骗取被害人李某丁的信任后,将被害人的黑色五羊本田牌踏板摩托车骗走,后以400元的价格卖给一个陌生人。经原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3237元。

7、2014年5月9日9时许,被告人单方方窜至原阳县城关镇顺河街被害人黄某家,骗取被害人黄某的信任后,将被害人的银色淮海牌电动三轮车骗走,后以400元的价格卖给原阳县葛埠口乡智宾车行的娄某甲。经原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2227元。案发后,被骗电动车己追回并返还被害人黄某。

8、2014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单方方窜至原阳县靳堂乡汤庄村被害人张某丙家,骗取被害人张某丙的信任后,将被害人的速易佳-雅马哈助力摩托车骗走,后以130元的价格卖给原阳县陡门乡郭庄村黑马电车修理店的郭某。经原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975元。案发后,被骗车辆己追回并返还被害人张某丙。

9、2014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单方方窜至原阳县城关镇东街格林童话摄影店门口,看到被害人单某在店门口,骗取被害人单某的信任,将被害人的白色爱玛牌踏板电动车骗走,后以200元的价格卖给原阳县城关镇东街宝雅电动车店的闫某。经原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2012元。案发后,被骗电动车己追回并返还被害人单某。

10、2014年5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单方方窜至原阳县城关镇小东街被害人朱某家,骗取被害人朱某的信任后,将被害人的白色五羊本田踏板摩托车骗走,后在原阳县齐街镇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网友郑某。经原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3931元。案发后,被骗摩托车己追回并返还被害人朱某。

11、2014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单方方窜至原阳县官厂乡街里被害人李某戊的理发店,骗取被害人李某戊的信任,将被害人的蓝色海宝牌电动车骗走。经原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1040元。案发后,被骗电动车己追回并返还被害人李某戊。

12、2014年5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单方方窜至原阳县城关镇东街被害人李某己家,骗取被害人李某己的信任,将被害人的蓝色爱玛牌电动车骗走,后以280元的价格卖给原阳县陡门乡黑圪垱村的刘某甲。经原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车价值1145元。案发后,被骗电动车己追回并返还被害人李某己。

13、2014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单方方窜至原阳县城关镇蒙庄被害人毛某家,骗取被害人毛某的信任,将被害人的蓝色小鸟牌电动车骗走,后以240元的价格卖给原阳县葛埠口乡智宾车行的娄某甲,娄某甲将该电动车折解变卖。

综上,被告人单方方共诈骗13起,诈骗数额共计23322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并出示了被告人单方方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吴某甲、刘某乙、刘某丙、朱某、张某乙、李某己、李某丙、毛某、黄某、李某丁、张某甲、单某、张某丙、吴某乙、李某戊的陈述,证人闫某、姬某、郑某、堵某甲、李某甲、娄某甲、娄某乙、郭某、王某甲等人的证言,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违法犯罪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领到条、扣押决定书、原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单方方的行为己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己构成盗窃罪、诈骗罪,被告人系累犯,且系入户盗窃、多次诈骗,案发后被盗窃及被诈骗赃物己大部分返还被害人,有立功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单方方犯盗窃罪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判处,犯诈骗罪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判处,数罪并罚,建议对被告人单方方依法判处。

被告人单方方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一、盗窃罪

1、2014年5月16日4时许,被告人单方方趁被害人吴某甲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