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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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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甲、丁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原刑初字第96号 公诉机关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甲,农民,住原阳县。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13年8月7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2013年8月20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逮捕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原刑初字第96号

公诉机关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甲,农民,住原阳县。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13年8月7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2013年8月20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逮捕。2014年7月1日被原阳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邢体兴、李迎男,河南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某某,农民,住原阳县。因涉嫌聚众斗殴,2013年7月19日在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花苑西区租房内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运西派出所民警抓获,并临时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于2013年7月25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2013年8月20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逮捕。2014年7月1日被原阳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占伟、于杰,河南兴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原检刑诉(2014)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甲某某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受害人李某壬、何某丑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26日、7月9日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巧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甲及其辩护人李迎男,被告人丁某某及其辩护人李占伟、于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壬的特别授权代理人李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某丑到庭参加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壬、何某丑于2014年6月28日以民事部分已调解为由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于2014年7月12日依法裁定准许其撤诉。现已审理终结。

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某甲与被害人李某壬系同村,被告人何某甲家老院与被害人李某壬家东西相邻,两家因宅基地边界问题有纠纷。2013年2月17日上午,被害人李某壬家准备拉院东边院墙时需将被告人何某甲家的一棵槐树刨掉,在找被告人何某甲家商量无果的情况下,被害人李某壬和儿子李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强行要将该槐树锯掉,遭到被告人何某甲及妻子卞某甲的反对,两家为此吵了一架,被害人李某壬家人就给其亲戚打电话让来说此事,被害人李某壬的外甥葛某(另案处理)、二女婿司某甲、二姐李某己等人先后来到李某壬家,司某甲通过本村司某乙又找来被告人丁某某等人。在当日下午2点来钟,因李某壬家不顾被告人何某甲家人反对继续砍树,将被告人何某甲家的院墙也推翻了,还打了被告人何某甲的女儿何某丁等人,被告人何某甲和妻子卞某甲也分别给其亲戚打电话让来说事,被告人何某甲的叔伯哥何某丙、何某丑、侄子何某乙、大姐何某辛、卞某甲的娘家侄子卞某乙等人也先后来到被告人何某甲家。当日下午3点多钟,在桥北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出警走后,卞某甲、何某丁等五人开车往桥北派出所走后,司某甲骑摩托车去买烟时,双方又发生争吵,在被告人何某甲家老院前边的路上,双方人员发生打架。在打架过程中,被告人何某甲用铁锨将被害人李某壬的头面部打伤,造成被害人李某壬头面部受伤后出现双侧额顶部慢性硬膜下血肿,被告人丁某某用砖头将被害人何某丑的右侧胸部打伤,造成被害人何某丑右侧第8、9、10肋骨骨折。经河南公专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壬所受损伤已构成轻伤一级,经新乡豫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和河南公专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何某丑右侧多发肋骨骨折损伤均已构成轻伤。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何某甲、丁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何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民事部分积极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丁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丁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民事部分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方的谅解,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何某甲与被害人李某壬系同村,被告人何某甲家老院与被害人李某壬家东西相邻,两家因宅基地边界问题有纠纷。2013年2月17日上午,被害人李某壬家准备拉院东边院墙时需将被告人何某甲家的一棵槐树刨掉,在找被告人何某甲家商量无果的情况下,被害人李某壬和儿子李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强行要将该槐树锯掉,遭到被告人何某甲及妻子卞某甲的反对,两家为此吵了一架,被害人李某壬家人就给其亲戚打电话让来说此事,被害人李某壬的外甥葛某(另案处理)、二女婿司某甲、二姐李某己等人先后来到李某壬家,司某甲通过本村司某乙又找来被告人丁某某等人。在当日下午2点来钟,因李某壬家不顾被告人何某甲家人反对继续砍树,将被告人何某甲家的院墙也推翻了,还打了被告人何某甲的女儿何某丁等人,被告人何某甲和妻子卞某甲也分别给其亲戚打电话让来说事,被告人何某甲的叔伯哥何某丙、何某丑、侄子何某乙、大姐何某辛、卞某甲的娘家侄子卞某乙等人也先后来到被告人何某甲家。当日下午3点多钟,在桥北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出警走后,卞某甲、何某丁等五人开车往桥北派出所走后,司某甲骑摩托车去买烟时,双方又发生争吵,在被告人何某甲家老院前边的路上,双方人员发生打架。在打架过程中,被告人何某甲用铁锨将被害人李某壬的头面部打伤,造成被害人李某壬头面部受伤后出现双侧额顶部慢性硬膜下血肿,被告人丁某某用砖头将被害人何某丑的右侧胸部打伤,造成被害人何某丑右侧第8、9、10肋骨骨折。经河南公专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何某丑所受损伤已构成轻伤,被害人李某壬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

另查明,在本院主持调解下,双方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丁某某方赔偿被害人何某丑方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8000元,已当庭履行,双方互相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证实因为刨树的问题跟李某壬家发生争执,后双方均喊来了自己的亲戚,引发打架,自己用铁锨打住李某壬的头面部了,李某壬那方有个人用砖头将何某丑的肋骨打伤了的事实经过。

2、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证实当天跟司某甲去玩,不认识打架的那家人,见到同去的陈某脖子被对方打烂了,我看到有个人朝陈某跑过来,我拿个砖头照着那个年龄大的右肋处夯了一下。

二、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李某壬的陈述

证实跟何某甲家因拉院墙的事发生矛盾,我和保林照头打架,他用铁锨劈我右眉上一铁锨,后面不知道谁用砖头砸我一砖头,我蒙了趴地上了,不知谁将我扶家了。

2、被害人何某丑的陈述

证实打架时有个穿黄衣服、染黄头发的年轻人在我的右边,我没看清他拿个啥东西朝我右肋部弄了一下,我就疼的直不起来身了。

三、证人证言

1、证人卞某甲证言

证实因为一棵槐树跟李某壬家发生争吵,双方参与打架的人很多,发生打架当时自己不在现场,不知道对方有谁受伤了。

2、证人卞某乙证言

证实打架时自己的头被一个染黄色头发,穿黄色棉袄的人用砖头打烂了,其他人咋打的自己不清楚。

3、证人何某乙证言

证实一个穿黄色衣服的年轻人拎个砖头砸到我头上,我就晕了。

4、证人何某丙证言

证实李辉用铁锨夯我左腿上,我侧倒在地,李辉又用铁锨打在我左边耳朵上,我就蒙了,后来我发现我的耳朵烂了,肉耷拉下来了。其他人咋打的我不知道。

5、证人何某丁证言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