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原刑初字第278号 公诉机关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保同,农民。因犯盗窃罪,2008年8月14日被广东省广州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千元,于2011年5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2013年6月5日被原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7月10日被原阳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原阳县看守所。 原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原检刑诉(2013)2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保同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尚道林、代理检察员马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保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4月7日夜,被告人刘保同窜至原阳县城关镇温庄宏运社区30号楼3单元2楼东户,将被害人宋某乙内的格力牌三匹KFR-72L空调、格力KFR-32G空调、TCL47寸液晶电视、美菱饮水机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共价值19952元。案发后,被盗物品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 2、2013年2月21日夜,被告人刘保同窜至原阳县新城区圣龙大酒店院内将被害人李某丙的美的牌空调盗走(两台3匹的柜机、两台1.5匹的挂机,其中一台3匹空调的外机未盗走),经鉴定,被盗空调共价值12103元。 3、2013年3月4日零时许,被告人刘保同窜至原阳县新城区圣龙大酒店院内将被害人李某丙位于酒店东北侧125号电缆线盗走120米,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21573元。 2013年3月8日凌晨,被告人刘保同窜至原阳县新城区圣龙大酒店院内将被害人李某丙酒店东北侧125号电缆线100米剪断,被人发现后未盗走,经鉴定,该电线价值17978元。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刘保同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李某丙的陈述,证人宋某甲、杨某、郭某、娄某、张某甲等人的证言,书证受案登记表、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刘保同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建议在三年以上量刑,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保同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辩称在2013年3月4日那次盗窃时电线没有那么长,估价有点高。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7日夜,被告人刘保同窜至原阳县城关镇温庄宏运社区30号楼3单元2楼东户,将被害人宋某乙内的格力牌三匹KFR-72L空调、格力KFR-32G空调、TCL47寸液晶电视、美菱牌饮水机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共价值19952元。案发后,被盗物品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 2013年2月21日夜,被告人刘保同窜至原阳县新城区圣龙大酒店院内将被害人李某丙的四台美的牌空调盗走(其中两台3匹的柜机、两台1.5匹的挂机,其中一台3匹空调的外机未盗走),经鉴定,被盗空调共价值12103元。 2013年3月4日零时许,被告人刘保同窜至原阳县新城区圣龙大酒店院内将被害人李某丙位于酒店东北侧125号电缆线盗走120米,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21573元。 2013年3月8日凌晨,被告人刘保同窜至原阳县新城区圣龙大酒店院内将被害人李某丙酒店东北侧125号电缆线剪断100米,被人发现后未盗走,经鉴定,该电缆线价值17978元。 另查明,被告人刘保同因犯盗窃罪,2008年8月14日被广东省广州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千元,于2011年5月29日刑满释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被告人刘保同的供述与辩解 证实跟吴海川一起盗窃了四次,第一次是2013年2月份的一天在原阳县新城区圣龙大酒店偷了四台空调,是二个柜机,二个挂机,三个室外机一大二小,吴海川把空调卖了,卖了八千元,我分了四千;第二次是2013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跟吴海川去新城区锦绣华城里面偷割了两卷细电缆线和一卷粗电缆线,总共多少米说不清,吴海川卖了三千五百元,我分了一千五百元;第三次是离偷电线没几天的时间,我们两个又去圣龙大酒店偷电线时被人发现了,线割断了没拉走,我的金鹏牌电动三轮车丢在那了。第四次是2013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我们两个在温庄社区里的一栋家属楼二楼东户盗窃了两台格力空调,一个柜机一个分体机,一个47寸电视,一个饮水机,我把这次偷的东西放到李某甲家了。 二、被害人李某丙的陈述 证实自己开的圣龙大酒店的两个3匹的柜机,两个1.5匹的挂机被盗,均是美的牌的,价值18000元,酒店院内的电缆线被盗两次,去现场时看到仓库南墙上有两盘电缆线,地上有一盘电缆线,还有一辆电动三轮车。 三、证人证言 1、证人宋某甲证言 证实儿子家的一台大三匹柜机,一台二匹的分体机,一台47寸的液晶电视,一个电磁炉、一个饮水机被盗。 2、证人杨某证言 证实见宋军家窗户上的防盗网被撬断,感觉他家可能被盗了。 3、证人郭某证言 证实圣龙大酒店被盗走四个空调室内机,三台空调主机。 4、证人娄某证言 证实知道圣龙大酒店被盗的事实。 5、证人张某甲证言 证实圣龙大酒店的电缆线被盗割的情况。 6、证人禹某证言 证实圣龙大酒店在晚上十一点多的时候停电,当时以为是正常停电,第二天早上才发现是电缆线被盗了。 7、证人李某甲证言 证实听刘保同说要办低保家里不能有电器,就把刘保同拉来的空调、电视、饮水机、电脑等物品,放在自己的堂弟李某乙家了。 8、证人魏某证言 证实刘保同欠自己五千元钱,一天刘保同拉着一台空调要抵账,刘保同说这是他在郑州要帐要来的。 9、证人张某乙证言 证实金彭电动三轮车是自己花钱买的,家里的空调听刘保同说是他买的,具体啥情况自己不知道。 10、证人李某乙证言 证实李某甲打电话说刘保同家办低保不能有家电,就把他家的家电拉到我家了,有空调、饮水机、电视、电脑等物品。 11、证人吴某证言 证实本村只有一个叫吴海川的年轻人,二十多岁在外地打工,没有四十岁左右叫吴海川的人。 四、书证 1、受理案件登记表 证实圣龙大酒店和宋军家被盗案立案登记的情况。 2、价格鉴定结论 证实被盗物品的价值。 3、刑事判决书一份 证实被告人刘保同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8月14日被广州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4、指认证明及照片 证实被告人刘保同对作案现场予以指认的情况。 5、发还物品及随案移交物品清单 证实涉案物品的发还及作案工具的移交情况。 6、情况说明 证实公安机关将案发现场疑似作案工具的电动三轮车予以提取的情况。 7、到案经过 证实被告人刘保同的到案情况。 8、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情况 证实被告人的基本信息情况。 以上证据经当庭出示、质证,查证属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