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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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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全庄犯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原刑初字第113号 公诉机关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全庄。因涉嫌滥伐林木,于2014年2月15日被原阳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2014年2月28日经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3月1日被原阳县森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原刑初字第113号

公诉机关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全庄。因涉嫌滥伐林木,于2014年2月15日被原阳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2014年2月28日经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3月1日被原阳县森林公安局逮捕,同年3月13日被原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2015年3月24日经原阳县人民法院决定,当天被原阳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原阳县看守所。

原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原检公诉刑诉(2015)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全庄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尚道林、代理检察员梁丽媛、被告人刘全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7月2日下旬,被告人刘全庄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人将自己购买的位于新乡县平原新区祝楼乡杨庄村村北二干河西沿的238棵杨树伐掉。经新乡绿剑林业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伐的238棵杨树折合立木材积为119.252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全庄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证明、情况说明,证人吴某、孔某、冯某的证言,被告人刘全庄的供述与辩解,新乡绿剑林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全庄违反森林法规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全庄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刘全庄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全庄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4日起至2018年8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