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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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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才犯受贿罪、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原刑初字第244号 公诉机关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国才。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3年7月11日被原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贪污罪,2013年7月26日被原阳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原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曹守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原刑初字第244号

公诉机关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国才。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3年7月11日被原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贪污罪,2013年7月26日被原阳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原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曹守安,河南兴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原检刑诉(2013)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国才犯受贿罪贪污罪,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1日、12月13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尚道林、代理检察员王振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国才及其辩护人曹守安,证人于某、薛某、王某甲、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受贿罪

2009年9月至2012年12月,被告人王国才在担任原阳县师寨镇第一初级中学校长期间,利用其职务便利,为帮助该学校老师乔某甲、王某乙、闫某达到长期不在岗的目的,以需要校聘老师代课为由,非法收受乔某甲50088.5元、王某乙28310元、闫某2100元,共计80498.5元,并向教育主管部门隐瞒三人长期空岗的事实。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王国才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书证原阳县教体局证明、原阳县教体局文件、关于李保喜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关于王国才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证明、帐户流水记录、原阳县财政局教科文股、取款凭条、户籍证明、光盘等视听资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国才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已构成受贿罪。建议对被告人王国才依法在有期徒刑五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

二、贪污罪

1、2011年7月,被告人王国才在担任原阳县师寨镇第一初级中学校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向原阳县勤工俭学服务中心申报该学校当年春季办公用品时,申报空调一台,被告人王国才将该空调安装在自己家中占为己有。该空调价值13938元。

2、2010年8月至2011年12月,被告人王国才在担任原阳县师寨镇第一初级中学校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将长期不在岗老师王某乙、乔某甲的绩效工资共计8315.6元占为己有。

3、2012年,被告人王国才在担任原阳县师寨镇第一初级中学校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指使会计在学校帐目上伪造临时工工资11040元,并将该款占为己有。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王国才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书证原阳县教体局证明、关于李保喜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关于王国才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证明、记帐凭证、师寨镇一中绩效工资花名册、聘用职工工资签名领册、发票、工资条、照片、审计报告、户籍证明,光盘等视听资料。认为被告人王国才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贪污罪。建议对被告人王国才依法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七年以下量刑。

被告人王国才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辩称其行为不构成受贿罪,起诉书指控的其贪污的数额不正确。

其辨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王国才主观上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动机,请假教师没有向被告人王国才行贿的目的,请假教师交给学校的钱应是公款。客观上被告人王国才虽然是校长有权支配该钱用于学校事务,但应通过单位会计收支,掌握该钱并直接开支属于违反财务制度的行为。被告人王国才如果将该款据为己有或者不能说明合理支出的,符合贪污罪的犯罪特征,而不符合受贿罪的犯罪构成。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王国才第一起贪污数额应为11938元,第二起贪污数额应为6000元,第三起贪污事实不存在,被告人王国才没有将11040元款占为己有。并向法庭提供用车证明、购买衣服证明、收据及销货清单、购买地板砖证明、学校临时工工资领取证明、新乡大中原旅行社出具证明、修车条、调查笔录、销货清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贪污罪的犯罪数额应是17938元。建议依法对被告人王国才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经审理查明:

一、2009年9月至2012年12月,被告人王国才在担任原阳县师寨镇第一初级中学校长期间,利用其职务便利,为帮助该学校老师乔某甲、王某乙、闫某达到长期不在岗的目的,以需要校聘老师代课为由,非法领取乔某甲工资50088.5元、王某乙工资28310元,非法收受闫某2100元,共计80498.5元,并向教育主管部门隐瞒三人长期空岗的事实。

二、2011年7月,被告人王国才在担任原阳县师寨镇第一初级中学校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向原阳县勤工俭学服务中心申报该学校当年春季办公用品时,申报空调一台,后将该空调安装在自己家中占为己有。该空调价值13938元。原阳县师寨镇第一初级中学支付11938元,被告人王国才支付2000元。

三、2010年8月至2011年12月,被告人王国才在担任原阳县师寨镇第一初级中学校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将长期不在岗老师王某乙、乔某甲的绩效工资共计8315.6元占为己有。

四、2012年,被告人王国才在担任原阳县师寨镇第一初级中学校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指使会计在学校帐目上伪造临时工工资11040元,并将该款占为己有。

另查明,被告人王国才于2013年10月16日向侦查机关退出赃款5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一)被告人王国才的供述和辩解

供述其任原阳县师寨镇第一初级中学校长期间,从校不在岗的教师乔某甲工资卡里取出50088.5元,学校不在岗教师王某乙往其卡里(卡是于某的名子)打钱29173元,教师闫某因请假给其2100元,共计81361.5元。其除给王某乙交保险费用以外,还用来聘用教师,剩余的钱用于支付学校用车加油、学校小型的维修费、招待费和部分教师到上海、张家界旅游的费用,还给受奖励教师买羽绒服和保暖衣以及学校建厕所的费用。并供述其以学校名义申报的价值13938元的空调安装在家中,其中空调自己出资2000元。不在岗教师乔某甲和王某乙的绩效工资共计8315.6元,由会计师某甲领取后交给其。虚列临时工工资共计11040元用于清学校的欠帐。

(二)证人证言

1、证人乔某甲的证言

证明其工资卡从2007年就交到学校了,2009年学校毛会计出事后,卡由其堂姐乔芳交给被告人王国才,其从没取过工资卡里的钱,也没有人给过其工资卡里的钱。

2、证人师某甲的证言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