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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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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永民、范玉旺等犯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原刑初字第253号 被告人范玉全(曾用名范老全)。因涉嫌聚众斗殴,2012年10月22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于同年11月28日经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原刑初字第253号

被告人范玉全(曾用名范老全)。因涉嫌聚众斗殴,2012年10月22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于同年11月28日经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逮捕。现押于原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荔,河南宇华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范玉旺(曾用名范全富)。因涉嫌聚众斗殴,2012年10月22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同年11月28日经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逮捕。现押于原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郭建华,新乡宇华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永民。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12年10月22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于同年11月28日经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逮捕。现押于原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肖尚廷,河南日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范某甲。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12年10月22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于同年11月28日经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逮捕。2014年5月12日经原阳县人民法院决定,同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邢体兴,河南未来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13年1月30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于2013年2月7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3年10月24日、2014年4月24日原阳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高鸿雁、胡莉莉,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范恒生。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12年10月22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于同年11月28日经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逮捕。现押于原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万家,河南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西成。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12年10月26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于同年11月28日经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逮捕。现押于原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孙付田,河南锦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范刘运。因涉嫌聚众斗殴,2012年10月26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于同年11月28日经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逮捕。现押于原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献峰、李志高,河南顺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范建雨。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12年10月23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13年1月4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于同年2月7日经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逮捕。现押于原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周新全,河南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石坡。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12年10月24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于同年11月28日经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逮捕。现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辩护人冯建新,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范某乙。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12年10月22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于同年11月28日经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逮捕。现押于原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万卫强,河南国豪(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某甲。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12年10月24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13年1月5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于同年2月7日经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逮捕。现押于原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司建军,河南日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某乙。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12年10月24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12年10月26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于同年11月28日经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逮捕。现押于原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朱荣伟,原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范某丙。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12年10月24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于同年11月28日经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逮捕。现押于原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娟,河南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某丙。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12年10月24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12年10月26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于同年11月28日经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逮捕。现押于原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朱广宇,河南顺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某丁。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12年10月24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12年10月26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于同年11月28日经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逮捕。现押于原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万小翠,河南晋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乙。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12年10月22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于同年11月28日经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于2012年10月30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3年10月24日、2014年4月24日原阳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邹文利,河南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成保。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12年11月2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于同年11月28日经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逮捕。现押于原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朱约杰,原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范玉文。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12年10月23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于同年11月28日经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逮捕,2013年3月9日经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3年10月24日、2014年4月24日原阳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侯光敏,河南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