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原刑初字第55号 公诉机关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某甲,农民。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5月17日被原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3年6月20日被原阳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原阳县看守所。 原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原检刑诉(2014)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甲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28日、4月10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巧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1日至2013年5月16日,被告人蒋某甲在未取得农药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在郑州市金水区柳林镇杨槐村北仓厂房和原阳县韩董庄乡杨厂村东奶牛养殖场西区西二排11号仓库内,将购买的农药原液加水勾兑成劣质农药,然后以妹妹王玉红的名义通过河南省鸿泰物流有限公司、郑州豪翔运输有限公司销售到甘肃省秦安县、静宁县、江苏省兴化市等地,非法生产销售农药共计价值230940元,其犯罪事实如下: 1、2013年3月1日,被告人蒋某甲以王玉红的名义通过河南省鸿泰物流有限公司向甘肃省秦安县的叶某销售非法生产的农药百草枯50件、啶虫眯50件,共计价值7000元。 2、2013年4月2日,被告人蒋某甲以王玉红的名义通过河南省鸿泰物流有限公司向甘肃省秦安县的叶某销售非法生产的农药百草枯50件、啶虫眯50件,共计价值7000元。 3、2013年3月4日,被告人蒋某甲以王玉红的名义通过河南省鸿泰物流有限公司向甘肃省静宁县的张某乙销售非法生产的农药石硫合剂40件,价值2160元。 4、2013年4月13日,被告人蒋某甲以王玉红的名义通过郑州豪翔运输有限公司向甘肃省静宁县的陈某销售非法生产的农药草甘膦50件、百草枯100件,共计价值13240元。 5、2013年3月11日,被告人蒋某甲以王玉红的名义通过郑州豪翔运输有限公司向甘肃省秦安县的张某丙销售非法生产的农药草甘膦20件、百草枯20件,共计价值2400元。 6、2013年4月23日,被告人蒋某甲以王玉红的名义通过郑州豪翔运输有限公司向甘肃省秦安县的伏某销售非法生产的农药百草枯、草甘膦、多抗霉素、甲托等,共计价值20090元。 7、2013年4月6日,被告人蒋某甲以王玉红的名义通过郑州豪翔运输有限公司向江苏省兴化市的黄某销售非法生产的农药草甘膦100件、阿维菌素10件,共计价值15300元。 8、2013年4月份,被告人蒋某甲以王玉红的名义通过郑州豪翔运输有限公司向甘肃省甘谷县的蒋某丙销售非法生产的农药四螨嗪10件、阿维-吡虫啉10件,共计价值2400元。 9、2013年5月5日,被告人蒋某甲以王玉红的名义通过郑州豪翔运输有限公司向甘肃省甘谷县的蒋某丙销售非法生产的农药氟硅唑2件、阿维-吡虫啉10件,共计价值2600元。 10、2013年3月份,被告人蒋某甲以王玉红的名义通过河南省鸿泰物流有限公司向甘肃省秦安县的杨某甲销售非法生产的农药百草枯、炔螨特、全杀、功夫王共40件,共计价值8000余元。 11、2013年3月20日,被告人蒋某甲以王玉红的名义通过河南省鸿泰物流有限公司向甘肃省静宁县的王某甲销售非法生产的农药螺螨酯5件、杀扑磷20件、毒死蝉20件、四螨嗪20件、百草枯60件,共计价值16500元。 12、2013年3月26日,被告人蒋某甲以王玉红的名义通过河南省鸿泰物流有限公司向甘肃省静宁县的王某甲销售非法生产的农药甲维盐10件、阿维哒螨灵20件、哒螨灵20件、戊唑醇20件、高效氯氟氰菊酯50件、丙环唑20件,共计价值28800元。 13、2013年4月8日,被告人蒋某甲以王玉红的名义通过河南省鸿泰物流有限公司向甘肃省静宁县的王某甲销售非法生产的农药啶虫眯100件、百草枯100件、哒螨灵20件、多抗霉素1件、螺螨酯20件、氟硅唑20件、甲托1件,共计价值37310元。 14、2013年5月3日,被告人蒋某甲以王玉红的名义通过郑州豪翔运输有限公司向甘肃省静宁县的王某甲销售非法生产的农药5%阿维菌素30件、苯醚甲环唑20件、戊唑醇10件、73%炔螨特20件、阿维哒螨灵30件、百草枯70件,共计价值27500元。 15、2013年5月21日,原阳县公安局师寨派出所民警从被告人蒋某甲在原阳县韩董庄乡杨厂村东奶牛养殖场西区西二排11号仓库内共扣押已生产的农药乙草胺16件、草甘膦4件、百草枯10件、甲维.氯虫苯甲酰胺40桶以及农药原液28桶、16袋甲维.氯虫苯甲酰胺原粉以及各种农药商标的标签等。经原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乙草胺16件价值2240元,草甘膦4件价值1600元,百草枯10件价值800元,甲维.氯虫苯甲酰胺40桶价值36000元,共计价值40640元。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物证名片、收据、发货单、便签本、农药乙草胺、草甘膦、百草枯、甲维.氯虫苯甲酰胺等,书证原阳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查询存款通知书、静宁县公安局扣押清单、货运记录单、郑州豪翔运输有限公司证明、河南省鸿泰物流有限公司证明、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证明、原阳县公安局师寨派出所证明、抓获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蒋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建议依法对被告人蒋某甲在有期徒刑五年以下处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蒋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日至2013年5月16日,被告人蒋某甲在未取得农药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在郑州市金水区柳林镇杨槐村北仓厂房和原阳县韩董庄乡杨厂村东奶牛养殖场西区西二排11号仓库内,将购买的农药原液加水勾兑成劣质农药,然后以妹妹王玉红的名义通过河南省鸿泰物流有限公司、郑州豪翔运输有限公司销售到甘肃省秦安县、静宁县、江苏省兴化市等地,非法生产销售农药共计价值230940元,其犯罪事实如下: 1、2013年3月1日,被告人蒋某甲以王玉红的名义通过河南省鸿泰物流有限公司向甘肃省秦安县的叶某销售非法生产的农药百草枯50件、啶虫眯50件,共计价值7000元。 2、2013年4月2日,被告人蒋某甲以王玉红的名义通过河南省鸿泰物流有限公司向甘肃省秦安县的叶某销售非法生产的农药百草枯50件、啶虫眯50件,共计价值7000元。 3、2013年3月4日,被告人蒋某甲以王玉红的名义通过河南省鸿泰物流有限公司向甘肃省静宁县的张某乙销售非法生产的农药石硫合剂40件,价值2160元。 4、2013年4月13日,被告人蒋某甲以王玉红的名义通过郑州豪翔运输有限公司向甘肃省静宁县的陈某销售非法生产的农药草甘膦50件、百草枯100件,共计价值13240元。 5、2013年3月11日,被告人蒋某甲以王玉红的名义通过郑州豪翔运输有限公司向甘肃省秦安县的张某丙销售非法生产的农药草甘膦20件、百草枯20件,共计价值2400元。 6、2013年4月23日,被告人蒋某甲以王玉红的名义通过郑州豪翔运输有限公司向甘肃省秦安县的伏某销售非法生产的农药百草枯、草甘膦、多抗霉素、甲托等,共计价值20090元。 7、2013年4月6日,被告人蒋某甲以王玉红的名义通过郑州豪翔运输有限公司向江苏省兴化市的黄某销售非法生产的农药草甘膦100件、阿维菌素10件,共计价值15300元。 8、2013年4月份,被告人蒋某甲以王玉红的名义通过郑州豪翔运输有限公司向甘肃省甘谷县的蒋某丙销售非法生产的农药四螨嗪10件、阿维-吡虫啉10件,共计价值2400元。 9、2013年5月5日,被告人蒋某甲以王玉红的名义通过郑州豪翔运输有限公司向甘肃省甘谷县的蒋某丙销售非法生产的农药氟硅唑2件、阿维-吡虫啉10件,共计价值2600元。 10、2013年3月份,被告人蒋某甲以王玉红的名义通过河南省鸿泰物流有限公司向甘肃省秦安县的杨某甲销售非法生产的农药百草枯、炔螨特、全杀、功夫王共40件,共计价值8000余元。 11、2013年3月20日,被告人蒋某甲以王玉红的名义通过河南省鸿泰物流有限公司向甘肃省静宁县的王某甲销售非法生产的农药螺螨酯5件、杀扑磷20件、毒死蝉20件、四螨嗪20件、百草枯60件,共计价值165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