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原刑初字第57号 被告人楚虎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2年5月8日被原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原阳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原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许铁,河南坦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原检刑诉(2013)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楚虎成犯抽逃出资罪、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4月24、8月7日、10月29日三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巧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楚虎成及其辩护人许铁到庭参加诉讼。2013年4月24日原阳县人民检察院建议本案延期审理,2013年5月23日建议本案恢复审理。2013年8月22日原阳县人民检察院再次建议本案延期审理,并于2013年9月17日建议本案恢复法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07年4月9日,被告人楚虎成在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河南省时利和百牧王养殖有限公司,被告人楚虎成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注册资金为人民币100万元,股东为楚虎成、王某甲。其中被告人楚虎成占90%的股份,王某甲占10%的股份,实际上全部为被告人楚虎成出资。该公司成立后,被告人楚虎成于2007年4月10日分三次将该100万元注册资金从该公司账户上抽走,将其中的75万元以还款形式转入郑州亨利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剩余的25万元被告人楚虎成取走。 (二)2008年11月10日,被告人楚虎成在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惠济分局注册成立河南省森润生态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人楚虎成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注册资金为人民币200万元,股东为楚虎成、杨某甲。其中被告人楚虎成占95%的股份,杨某甲占5%的股份,实际上全部为被告人楚虎成出资。该公司成立后,被告人楚虎成于2008年11月14日将该200万元注册资金从该公司账户中抽走,以还款形式转入郑州伟科计算机有限公司。 二、合同诈骗 (一)河南省时利和百牧王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牧王公司)成立后,被告人楚虎成在无履约能力的情况下,以在原阳县福宁集镇秦庄村西北地建设奶牛养殖基地的名义,从2007年6月28日至2012年3月31日,先后与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十三家施工方签订牛舍、办公楼等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共收取该十三家施工方合同履约金140.1万元,被告人楚虎成在收取施工方的合同履约金后,利用更换公司办公地点、改变联系方式等方法逃匿,其犯罪事实如下: 1、2007年6月28日,被告人楚虎成和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郑州市嵩山北路292号欧亚商务楼被告人楚虎成的公司办公室签订建设百牧王公司奶牛养殖基地办公楼、综合楼、防疫办公室、车间、绿化、道路、水电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于2007年8月18日收取该公司金某20万元履约金。 2、2007年8月26日,被告人楚虎成和中航长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郑州市嵩山北路292号欧亚商务楼被告人楚虎成的公司办公室签订建设百牧王公司秦庄奶牛养殖基地3栋住宅楼、2栋冷库、厂区道路、厂区绿化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于2007年9月25日、2007年10月30日两次收取该公司程某8万元履约金。 3、2007年10月8日,被告人楚虎成和原阳县城镇建筑安装总公司在郑州市嵩山北路292号欧亚商务楼被告人楚虎成的公司办公室签订建设百牧王公司秦庄奶牛养殖基地规划中样板区、仓库等工程的建设合同,并收取该公司高某1.1万元履约金。 4、2007年11月15日,被告人楚虎成和新乡天鑫彩板钢结构有限公司在原阳县福宁集镇小吴庄农科所院内被告人楚虎成的公司办公室签订建设百牧王公司秦庄奶牛养殖基地综合办公楼、仓库、牛舍、生产车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于2007年12月1日收取该公司胡某10万元履约金。 5、2007年11月27日,被告人楚虎成和河南建筑工程公司中牟林泉分公司在原阳县福宁集镇小吴庄农科所院内被告人楚虎成的公司办公室签订建设百牧王公司秦庄奶牛养殖基地办公楼、16栋牛舍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于2007年11月30日收取该公司卢某10万元履约金。 6、2007年12月8日,被告人楚虎成和河南新获建设有限公司在原阳县福宁集镇小吴庄农科所院内被告人楚虎成的公司办公室签订建设百牧王公司秦庄奶牛养殖基地办公楼、16栋牛舍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于2007年12月7日已收取该公司申某10万元履约金。 7、2007年12月17日,被告人楚虎成和被害人赵某在原阳县福宁集镇小吴庄农科所院内被告人楚虎成的公司办公室签订建设百牧王公司秦庄奶牛养殖基地牛舍的建设合同,并于2007年12月17日收取被害人赵某5万元履约金。 8、2008年2月29日,被告人楚虎成和被害人牛某在原阳县福宁集镇小吴庄农科所院内被告人楚虎成的公司办公室签订建设百牧王公司秦庄奶牛养殖基地场区道路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于2008年2月29日收取被害人牛某2万元履约金。 9、2008年6月29日,被告人楚虎成和潢川县佳美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原阳县福宁集镇秦庄奶牛养殖基地签订建设百牧王公司秦庄奶牛养殖基地场区内道路路面绿化等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收取该公司叶某3万元履约金。 10、2011年4月8日,被告人楚虎成和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中州分公司在郑州市伏牛路金帝大厦13层被告人楚虎成的公司办公室签订建设百牧王公司秦庄奶牛养殖基地牛舍、仓库、生产车间、办公楼、冷库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收取该公司张某乙11万元履约金。 11、2011年5月30日,被告人楚虎成和吴川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郑州分公司在郑州市伏牛路金帝大厦13层被告人楚虎成的公司办公室签订建设百牧王公司秦庄奶牛养殖基地5栋牛舍、1栋仓库、2栋冷库、1栋车间、1栋检测中心、鱼塘等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收取该公司岂伟10万元履约金。 12、2012年2月10日,被告人楚虎成和河南华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郑州市签订建设百牧王公司秦庄奶牛养殖基地牛舍、仓库、车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于2012年2月11日收取该公司关某20万元履约金。 13、2012年3月19日,被告人楚虎成和北京京武忠诚卫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郑州市凯旋门大厦C座0806号被告人楚虎成的公司办公室签订建设百牧王公司秦庄奶牛养殖基地办公楼、冷库、车间、牛舍、综合楼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于2012年3月31日收取该公司柯某30万元履约金。 (二)河南省森润生态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成立前后,被告人楚虎成在无履约能力的情况下,以在新密市大隗镇合和村建设新密皇帝宫生态养殖园的名义,先后与河南富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共收取两家施工方合同履约金33.2万元,被告人楚虎成在收取施工方的合同履约金后,利用更换公司办公地点等方法逃匿,其犯罪事实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