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原刑初字第6号 公诉机关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毛某某。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5月17日被原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6月20日被原阳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原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万家,河南未来律师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甲,农药经销商,住河南省淮阳县。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5月17日被原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6月20日被原阳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原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万海旺,河南未来律师师事务所律师。 原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原检刑诉(2013)2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某某、张某甲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尚道林、代理检察员王振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某某及其辩护人万家,被告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万海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至2013年5月期间,被告人毛某某伙同被告人张某甲在未取得农药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在郑州市金水区柳林镇杨槐村和原阳县韩董庄乡杨厂村奶牛养殖场将购买的原料加水勾兑成劣质农药并予以销售。2013年5月21日,原阳县公安局从原阳县韩董庄乡杨厂村奶牛养殖场查获劣质农药百草枯、草胺膦等70余箱,经鉴定价值13680元。后原阳县公安局从郑州豪翔运输有限公司查获被告人毛某某以张某甲的名义托运给练建俊、韩志高等人的劣质农药电子货物单,经核对销售劣质农药共价值129235元。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毛某某、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勘验、检查笔录,原阳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对农药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书证前科证明、托运单、销售清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物流公司流水帐、抓获证明、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毛某某、张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建议对被告人依法判处,适合缓刑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毛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其辨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被告人毛某某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毛某某由于生活所迫,不懂法律,主观恶性小,犯罪数额较大,归案后如实供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请求依法从轻处理,建议适用缓刑。 被告张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其辨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张某甲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请依法从轻处罚,建议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至2013年5月期间,被告人毛某某伙同被告人张某甲在未取得农药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在郑州市金水区柳林镇杨槐村和原阳县韩董庄乡杨厂村奶牛养殖场将购买的原料加水勾兑成劣质农药并予以销售。2013年5月21日,原阳县公安局从原阳县韩董庄乡杨厂村奶牛养殖场查获劣质农药百草枯、草胺膦等70余箱,经鉴定价值13680元。后原阳县公安局从郑州豪翔运输有限公司查获被告人毛某某以张某甲的名义托运给练建俊、韩志高等人的劣质农药电子货物单,经核对销售劣质农药共价值129235元。 另查明,被告人毛某某、张某甲不具有再犯的可能性,不致危害社会。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供述其和张某甲在2013年3月至2013年5月期间,先后在郑州市金水区柳林镇杨槐村和原阳县韩董庄乡杨厂村奶牛养殖场将购买的原料加水勾兑成劣质农药并予以销售。没有办理农药生产、经营许可证,当时其是负责人,张某甲负责生产。 2、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供述其和被告人毛某某一块生产假农药,生产厂区是其和被告人毛某某两个人的,干了有两个多月,主要生产草甘膦和百草枯农药。其主要负责拌药、计件、发货和拉工人,被告人毛某某负责销货和收款。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徐某的证言 证实被告人毛某某和被告人张某甲生产假农药,这个仓库一开始生产假药就在这干了,在这干了有十几天,平常生产百草枯和草甘膦农药,生产的农药没有质量检验,平常都是老板计件、发工资。 2、证人张某乙的证言 证实2013年5月14日在装农药时,被公安机关查获了,其负责往药瓶上贴标签,不认识其他工人。 3、证人仲某的证言 证实其在今年5月份购买了20箱百草枯农药,货款为1040元。其将箱子打开后发现农药粘稠度不够。 4、证人吴某甲的证言 证实在2013年3月中旬其购买10箱草甘膦,把1500元货款交给了代收的托运部。 5、证人邓某的证言 证实其通过业务员购买50件草甘膦农药,总共一万二千元钱。 6、证人肖某的证言 证实2013年5月份没有通过豪祥物流购买过农药。 7、证人黄某的证言 证实其购买了一批农药,其中草甘膦10箱、每箱160元,敌敌畏20箱、每箱90元,货款共3400元,货款是物流代收的。 8、证人乔某的证言 证实2013年5月份购买了5箱三环唑农药,货款是750元,是物流代收的。 9、证人任某的证言 证实2013年1月通过业务员李剑购买了商定毒辛颗粒每桶20袋,每桶60元;毒辛乳油是每箱20瓶,每箱120元;甲拌磷每箱20瓶,每箱155元。又购买了三次农药,分别是购买50桶毒辛颗粒,每桶60元,货款是3000元。45桶毒辛和甲拌磷,甲拌磷每箱155元,货款共7000元。21桶毒辛乳油,毒辛乳油每箱120元,货款共2400元。货款均为物流代收,没有票据,在其发第三次货的时候,发现瓶装的乳油破损严重,就要求对方赔偿,李剑开始同意赔偿,到了后来电话就打不通了。 10、证人张某丙的证言 证实购买过两次农药,一次货款3100元,另外一次货款4020元。 11、证人宋某的证言 证实在2013年3月份的时候,通过业务员李汀兰购买了10箱百草枯、2箱毒死蜱,货款共2420元,又购买了10箱阿维菌素,货款共1600元。货款是通过物流公司代收的。 12、证人姬某的证言 证实在2013年3月初,通过业务员李剑购买了12箱杀扑磷农药,货款为1440元。货款是通过物流公司代收的,没有票据。 13、证人杨某的证言 证实2013年上半年,通过业务员王东波购买农药,一共购买了7次。第一次货款为4020元;第二次货款为1520元;第三次货款为5550元;第四次货款为4090元;第五次货款为900元;第六次货款为2450元;第七次货款为2455元。6月份有人反映农药质量不好,其就向王东波反映,王东波说汇2000元,不要再卖该农药了。 14、证人张某丁的证言 证实2013年3月份通过王东波购买百草枯和草甘膦农药,具体要了多少记不清了,货款是通过物流代收的。 15、证人曹某的证言 证实在2013年有人给其发了30箱草甘膦,物流公司让其提货,自己看过货后,认为质量不行,就没有提货。 16、证人董某的证言 证实通过李剑购买了三次农药,分别是2013年3月6日,货款为6360元,第二次为2013年3月25日,货款为10340元,第三次为2013年4月16日,货款为2700元。 17、证人吴某乙的证言 证实其通过田丹丹的女推销员购买了13箱烈火百草枯、5箱乙草胺,货款共2700元。 18、证人雷某的证言 证实在2013年2月中旬左右,其通过一个河南籍姓张卖农药的,一共买12件百草枯,共2250元,当时也没有发票,自己付了货款就走了,后来通过物流公司购买了12箱百草枯,货款共2250元,物流代收了货款。 证人赵某的证言 证实在2013年4月份通过物流公司购买1400元的百草枯。 20、证人卢某的证言 证实2013年3、4月份,通过陈思宇买了10件炔螨特虫药。后将货款1300元交给了物流公司。 21、证人李某的证言 证实在2013年3、4月份,通过李剑购买了1000多元的草甘膦农药,货款是通过物流代收的。 22、证人左某的证言 证实在2013年4月份的时候,通过姓曹的业务员购买了10箱百草枯,货款共450元,是物流公司代收的。 23、证人魏某的证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