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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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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建超、王军旗犯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原刑初字第70号 公诉机关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建超,无业。因犯诈骗罪,2009年3月13日被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因涉嫌合同诈骗,2013年6月9日在太康县龙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原刑初字第70号

公诉机关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建超,无业。因犯诈骗罪,2009年3月13日被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因涉嫌合同诈骗,2013年6月9日在太康县龙曲镇黑李王村新兴社区工地被太康县公安局龙曲派出所民警抓获,并临时羁押于太康县看守所,2013年6月13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7月18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逮捕。现押于原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闫辉,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军旗,无业。因犯挪用公款罪,2013年1月30日被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后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因有漏罪,2013年6月26日经河南省监狱管理局批准被解回原阳县看守所羁押。

原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原检刑诉(2014)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建超、军旗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15日、6月6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巧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建超及其辩护人闫辉、被告人王军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1月份,被告人郭建超、王军旗利用河南省信阳建筑总公司周口分公司资质同河南省博超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在新乡市平原新区桥北乡葛韩庄幸福园小区建设两栋小高层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从2011年11月13日至2012年3月23日,被告人郭建超、王军旗利用其伪造的一份2011年8月8日河南省信阳建筑总公司周口分公司与河南省博超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新乡市平原新区葛韩庄幸福园小区4#-13#楼十栋小高层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在无履约能力的情况下,向外发包,先后与被害人郭某等四家施工方签订建设平原新区葛韩庄幸福园小区1#-6#楼小高层、民工大清包、劳务承包等承包合同,共骗取该四家施工方合同履约金122万元,至今未退还。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郭建超、王军旗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冯某、郭某、刘某乙、毛某、艾某、杨某、张某的陈述、证人年大启、王某甲搏、刘某甲、龚某、王某乙、陈某、崔某、黄某、马某甲、李某、马某乙、马某丙、赵某等人证言、印章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笔录、报案材料、太康县公安局调取证据清单、联合开发协议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筑施工劳务承包合同、工程施工补充协议书、建筑工程大清包(内部)施工合同、内部分项承包协议、基础打桩灌砼合同书、防水工程施工合同、收据、收到条、承诺书、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案件侦查大队证明、汽车租赁合同、查询存款通知书、银行帐户交易记录、存款回单、新郑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太康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抓获证明、太康县看守所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郭建超、王军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伪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担保向外发包,骗取施工方合同履约金12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提请依法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判处。

被告人郭建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的意见是被告人郭建超犯合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宣判无罪。

被告人王军旗辩称,其是给被告人郭建超打工的,钱几乎都给了郭建超,10栋楼合同是郭建超签的,章真假不清楚,其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份,被告人郭建超、王军旗利用河南省信阳建筑总公司周口分公司资质同河南省博超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在新乡市平原新区桥北乡葛韩庄幸福园小区建设两栋小高层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从2011年11月13日至2012年3月23日,被告人郭建超、王军旗利用其伪造的一份2011年8月8日河南省信阳建筑总公司周口分公司与河南省博超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新乡市平原新区葛韩庄幸福园小区4#-13#楼十栋小高层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在无履约能力的情况下,向外发包,先后与被害人郭某等四家施工方签订建设平原新区葛韩庄幸福园小区1#-6#楼小高层、民工大清包、劳务承包等承包合同,共骗取该四家施工方合同履约金122万元,至今未退还,其犯罪事实如下:

1、2011年12月26日,被告人郭建超、王军旗以河南省信阳建筑总公司周口分公司名义和被害人郭某在郑州市河南省博超置业有限公司办公室签订建设平原新区葛韩庄幸福园小区1#-6#楼小高层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于2011年12月30日收取被害人郭某及其合伙人冯某、刘某乙合同履约金10万元,2012年1月12日通过使用陈某的农业银行卡汇款的方式收取被害人郭某、冯某、刘某乙合同履约金5万元,2012年2月份,在新乡市平原新区桥北乡葛韩庄幸福园小区工地上,两次收取被害人郭某、冯某、刘某乙合同履约金12万元。2012年5月20日,被告人王军旗退还合同履约金6万元。

2、2012年1月9日,被告人郭建超、王军旗以河南省信阳建筑总公司周口分公司名义和被害人毛某、黄某在郑州市签订建设平原新区葛韩庄幸福园小区四栋小高层民工大清包的建筑施工劳务承包合同,并从2011年11月13日至2012年3月17日共计收取被害人毛某合同履约金40万元。

3、2012年2月29日,被告人郭建超、王军旗以河南省信阳建筑总公司周口分公司名义和河南高厦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某在郑州市签订建设平原新区葛韩庄幸福园小区1#-6#楼小高层的工程施工补充协议书,并于2012年3月13日、2012年3月23日两次收取河南高厦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合同履约金46万元。

4、2012年3月15日,被告人郭建超、王军旗以河南省信阳建筑总公司周口分公司名义和被害人艾某在郑州市签订建设平原新区葛韩庄幸福园小区劳务工程的建筑工程大清包(内部)施工合同,并于2012年3月15日收取被害人艾某及其合伙人杨某、张某合同履约金1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郭建超的供述

2011年年底的时候,其岳父王军旗承包了河南博超置业有限公司在平原新区桥北乡葛韩庄的一个幸福园小区的1-10号楼的工程,我在这给他帮忙,被告人王军旗把承包的这10栋楼包给了毛某和一个姓龚的人了,我岳父让我收这保证金,我收过之后都给我岳父了,后来幸福园的工程一直没有动工,我岳父王军旗一直也没退还人家保证金。我收过毛某一次18万元左右的保证金,是毛某直接转到我的卡上,之后我把这个卡给了我岳父王军旗,毛某还给过我9000元钱说让我买手机用,其他保证金都是王军旗收的。

同艾某签合同收钱的情况自己记不起来了,收据上的郭腾飞曾是本公司管财务人员,听郭建超指示。

2、被告人王军旗的供述和辩解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