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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陈凯犯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原刑初字第189号 公诉机关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凯,农民,因涉嫌非法经营,于2014年4月4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2014年5月9日经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4年5月10日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原刑初字第189号

公诉机关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凯,农民,因涉嫌非法经营,于2014年4月4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2014年5月9日经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4年5月10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逮捕。现押于原阳县看守所。

原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原检公诉刑诉(2014)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凯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娄丽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凯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2-6月份,被告人陈凯伙同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沙井村的孙某(已判刑)为谋取私利,在未办理烟草经营许可证及准运证的情况下,雇佣胡某、宋某、谭某(均已判刑)等人非法运输假冒卷烟。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2年4月16日,孙某安排谭某伙同一位周(音)姓司机,驾驶由被告人陈凯和孙某共同出资购买的车牌号为苏M×××××的江淮牌客车,从河南省漯河市舞阳县北舞渡镇装载560000支卷烟,合计2800条卷烟,由京港澳高速公路向山西方向运送,同日9时许在河北省石太高速公路鹿泉市段被鹿泉市烟草专卖局查获。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该批香烟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石家庄市烟草专卖局鉴定,该批香烟价值87500元。

2、2012年6月18日,孙某安排胡某和宋某驾驶由被告人陈凯租赁的车号为陕A×××××的江淮牌客车,从河南省漯河市舞阳县装载582000支卷烟,合计2910条卷烟,由京港澳高速公路向河南安阳方向运送,同日9时许在京港澳高速河南省原阳县段被原阳县烟草专卖局查获。经河南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鉴定,该批香烟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新乡市烟草公司原阳县分公司鉴定,该批香烟价值1557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凯2014年3月31日19时许在西安市钟楼广场被西安铁路公安处商洛刑警大队民警抓获归案,2014年4月1日至4日在西安铁路公安处看守所羁押。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并出示了被告人陈凯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孙某、胡某、宋某、潭永波、张某、丁某、孔某甲、周某、孔某乙、孔某丙、梁某等人的证言,卷烟价格鉴定书、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报告,原阳县烟草专卖局先行登记保存物品价值(标值)表等鉴定结论,鹿泉市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鹿泉市烟草专卖局卷宗、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汽车租赁公司营业执照、汽车租赁协议、证明、鹿泉市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羁押证明、光盘制作说明、原阳县烟草专卖局卷宗、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陈凯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己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陈凯伙同他人共同犯罪,系主犯,建议对被告人陈凯在有期徒刑二年至四年幅度内量刑,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2-6月份,被告人陈凯伙同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沙井村的孙某(已判刑)为谋取私利,在未办理烟草经营许可证及准运证的情况下,雇佣胡某、宋某、谭某(均已判刑)等人非法运输假冒卷烟。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2年4月16日,孙某安排谭某伙同一位周(音)姓司机,驾驶由被告人陈凯和孙某共同出资购买的车牌号为苏M×××××的江淮牌客车,从河南省漯河市舞阳县北舞渡镇装载560000支卷烟,合计2800条卷烟,由京港澳高速公路向山西方向运送,同日9时许在河北省石太高速公路鹿泉市段被鹿泉市烟草专卖局查获。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该批香烟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石家庄市烟草专卖局鉴定,该批香烟价值87500元。

2、2012年6月18日,孙某安排胡某和宋某驾驶由被告人陈凯租赁的车号为陕A×××××的江淮牌客车,从河南省漯河市舞阳县装载582000支卷烟,合计2910条卷烟,由京港澳高速公路向河南安阳方向运送,同日9时许在京港澳高速河南省原阳县段被原阳县烟草专卖局查获。经河南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鉴定,该批香烟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新乡市烟草公司原阳县分公司鉴定,该批香烟价值1557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凯2014年3月31日19时许在西安市钟楼广场被西安铁路公安处商洛刑警大队民警抓获归案,2014年4月1日至4日在西安铁路公安处看守所羁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一、被告人陈凯的供述和辩解

供述其伙同他人非法经营香烟的事实经过。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孙某的证言

证明其伙同陈凯非法经营香烟的事实经过。

2、证人谭某的证言

证明其伙同他人给孙某非法运输香烟的事实和在运输假烟过程中送货、接货及平时所要注意的事项。

3、证人胡某的证言

证明其受孙某等人的雇佣多次非法运输香烟的事实经过。

4、证人宋某的证言

证明其伙同他人给孙某多次非法运输香烟的事实经过。

5、证人张某的证言

证明其伙同他人给孙某多次非法运输香烟的事实经过。孙某和陈凯是合伙人关系,运输香烟这个生意是他们合伙的,但孙某是直接管理者。

6、证人丁某的证言

证明孙某租用了其位于福星家园的一套房子,孙某驾驶的是一辆陕西牌照的商务车的事实。

7、证人孔某甲的证言

证明陕A×××××的江淮面包车是嘉天汽车租赁公司的车,该车于2012年4月6日租给了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徐家庄村陈凯的事实。

8、证人周某的证言

证明陈凯是其村村民监督委员会的成员。平时他在村里就一定会到村委会值班,这几天没见过他。陈凯家的经济状况一般,他在外面是否有其他生意不知道。

9、证人孔某乙的证言

证明陕A×××××这辆车是哥哥孔某丁在2011年3月份左右出资购买的,后将该车卖给了一个叫李刚的事实。

10、证人孔某丁的证言

证明2011年10月份、2012年2月1日分两次将陕A×××××车租给了陈凯的事实。

11、证人梁某的证言

证明孙某、陈凯组织司机运输假烟以及其参与运输假烟的事实经过。

三、鉴定意见

1、卷烟价格鉴定意见书

证明涉案物品价格。

2、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报告书

证明涉案卷烟系假冒伪劣产品。

四、书证

1、户籍证明

证明被告人陈凯户籍基本信息。

2、辨认笔录

证明胡某对老板孙某(王强)、梁某(刘强)同伙司机黄迪、谭某、老板陈凯的辨认;宋某对老板孙某、同伙司机黄迪辨认的事实。

3、抓获、到案经过、羁押证明

证明2014年3月31日19时许,西安铁路公安处商洛刑警大队民警在西安市钟楼广场将陈凯抓获归案。2014年4月1日至4日在西安铁路公安处看守所羁押,2014年4月4日移交出所,由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

4、鹿泉市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鹿泉市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

证明鹿泉市烟草专卖局于2012年4月17日将谭某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一案移交鹿泉市公安局的事实。

鹿泉市公安局2012年8月30日将谭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移送新乡市公安局平原新区分局。

5、鹿泉市烟草专卖局卷宗

(1)鹿泉市烟草专卖局立案报告表

证明2012年4月16日鹿泉市烟草专卖局对谭某涉嫌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进行行政立案的事实。

(2)鹿泉市烟草专卖局举报记录表

证明2012年4月16日有匿名电话举报有一辆蓝色面包车装有大量伪劣卷烟,由邯郸往开径方向发货,请派人沿途拦截。车牌号为苏A×××××。

(3)鹿泉市烟草专卖局检查(勘验)笔录

证明被检查人谭某,地点京昆高速,时间2012年4月16日9时至10时,在车上当场查获涉嫌非法运输的卷烟共二千八百条整。先行登记保存的事实。

(4)鹿泉市烟草专卖局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通知书

证明对查获的二千八百条香烟批准登记保存及告知谭某的事实。

(5)卷烟价格鉴定书

证明黄山(硬一品)一条50元,数量1000条,金额50000元;都宝(新)一条20元,数量1500条,金额30000元;红梅(软顺)一条25元,数量300条,金额7500元;共计87500元的事实。

(6)鹿泉市烟草专卖局证据复制(提取)单

证明涉案的烟草及车辆的照片。

(7)检验报告

证明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对石家庄市鹿泉市烟草专卖局委托检验的扣押的谭某驾驶的车辆装载的香烟进行鉴定,结果为黄山(硬一品)、都宝(新)、红梅(软顺)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的事实。

(8)谭某一份询问笔录

证明2012年4月16日10时,高速总队石家庄支队鹿泉大队民警对谭某询问,谭某说是拉的黄山卷烟,从邯郸拉至陕西宝鸡。对方的联系电话是138××××5983。

6、原阳县烟草专卖局卷宗

(1)原阳县烟草专卖局立案报告表

证明2012年6月18日原阳县烟草专卖局对胡某、宋某涉嫌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进行行政立案的事实。

(2)原阳县烟草专卖局检查(勘验)笔录

证明被检查人胡某、宋某,地点京港澳高速,时间2012年6月18日9时5分至9时30分,在车上当场查获涉嫌非法运输的卷烟共2910条的事实。

(3)询问笔录

证明胡某说的是宋某给其打电话拉烟草的,给其500元钱,其不知道烟草的真假;宋某说拉的是假烟,老板王强让其和胡某拉的,当时胡某在场的事实。

(4)涉案物品清单

证明查获了2910条香烟的事实。

(5)原阳县烟草专卖局证据复制(提取)单

证明涉案的烟草及车辆的照片。

(6)原阳县烟草专卖局抽样取证物品清单

证明对扣押的香烟抽样取证。

(7)原阳县烟草专卖局先行登记保存物品价值表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