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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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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旺华犯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原刑初字第83号 公诉机关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旺华,农民。因犯盗窃罪,1996年3月20日被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03年4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合同诈骗,于2013年7月18日被原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原刑初字第83号

公诉机关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旺华,农民。因犯盗窃罪,1996年3月20日被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03年4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合同诈骗,于2013年7月18日被原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2013年8月20日被原阳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原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娄彦强,河南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原检刑诉(2014)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旺华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尚道林、代理检察员马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旺华及其辩护人娄彦强到庭参加诉讼。辩护人以调取新的证据为由,申请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7月至2012年2月,被告人陈旺华在无履约能力的情况下,以在原阳县产业集聚区建设新乡君爱(清真)肉业深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爱公司)宿舍楼、加工车间、冷藏车间、厂区道路等工程的名目,先后以君爱公司筹建指挥部、林州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宏岳建设有限公司洪门分公司的名义对外发包君爱公司部分工程,与被害人马某甲、张某戊等八家施工单位签订建设部分君爱公司工程的施工合同,收取该八家施工单位合同履约金115万元,被告人陈旺华在收取该115万元合同履约金后,于2013年3月份逃匿,其犯罪事实如下:

1、2011年7月份,被告人陈旺华以君爱公司筹建指挥部的名义与被害人马某甲在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后边被告人陈旺华的住处签订了建设君爱宿舍楼的建设合同,并于2011年7月24日收取被害人马某甲20万元合同履约金。

2、2011年12月份,被告人陈旺华用河南宏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洪门分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张某戊在新乡市化工路一个茶馆签订了建设君爱公司冷库的建设施工合同,并于2011年12月28日收取被害人张某戊10万元保证金。案发后,2012年9月13日,被告人陈旺华退还被害人张某戊1万元保证金。

3、2011年11月份,被告人陈旺华以君爱指挥部的名义与被害人郜某在新乡阳光假日酒店签订了建设君爱公司冷库防水的建设施工合同,并于2011年11月15日收取被害人郜某10万元的保证金。

4、2012年1月份,被告人陈旺华以河南宏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洪门分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吴某在新乡市签订了建设君爱公司厂区1号车间的建设施工合同,收取被害人吴某15万元保证金,2012年2月6日退还10万元。

5、2012年1月份,被告人陈旺华以河南宏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洪门分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王某己在新乡市化工路一茶楼签订了建设君爱公司冷库的建设施工合同,并于2012年7月1日收取被害人王某己15万元的保证金。

6、2011年10月份,被告人陈旺华以林州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邹某在新乡市人民路一茶楼签订了建设君爱公司厂区、冷库及小车间全部工程的建设施工合同,被害人邹某交林州二建10万元的保证金,2011年10月25日被告人陈旺华从林州二建将10万元保证金取走。

7、2012年1月份,被告人陈旺华以河南宏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洪门分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马某乙签订了建设君爱厂区管网、道路、绿化监控的建设施工合同,并于2012年2月1日、2012年2月16日收取被害人马某乙35万元的保证金。

8、2011年10月份,被告人陈旺华以君爱筹建指挥部的名义与被害人白某在新乡市化工路一茶楼签订了污雨水道路的建设施工合同,并于2011年10月14日、2011年10月18日收取被害人白某10万元的保证金。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陈旺华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马某甲、张某戊等人的陈述,证人王某甲、常某甲等人的证言,书证刑事案件登记表、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陈旺华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提请依法在十年以上判处。

被告人陈旺华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称自己不是非法占有,有正式的招标合同,不是不想退还保证金,只是生意赔了,没有钱。手机换号是因为新买一部手机,厂家送的号码。

被告人陈旺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这些保证金陈旺华均投到君爱的前期工程上了,公诉机关没有查清收取保证金的去向,无法认定被告人陈旺华犯合同诈骗罪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至2012年2月,被告人陈旺华在无履约能力的情况下,以在原阳县产业集聚区建设新乡君爱(清真)肉业深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爱公司)宿舍楼、加工车间、冷藏车间、厂区道路等工程的名目,先后以君爱公司筹建指挥部、林州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宏岳建设有限公司洪门分公司的名义对外发包君爱公司部分工程,与被害人马某甲、张某戊等八家施工单位签订建设部分君爱公司工程的施工合同,收取该八家施工单位合同履约金115万元,被告人陈旺华在收取该115万元合同履约金后,于2013年3月份逃匿,其犯罪事实如下:

1、2011年7月份,被告人陈旺华以君爱公司筹建指挥部的名义与被害人马某甲在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后边被告人陈旺华的住处签订了建设君爱宿舍楼的建设合同,并于2011年7月24日收取被害人马某甲20万元合同履约金。

2、2011年12月份,被告人陈旺华用河南宏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洪门分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张某戊在新乡市化工路一个茶馆签订了建设君爱公司冷库的建设施工合同,并于2011年12月28日收取被害人张某戊10万元保证金。案发后,2012年9月13日,被告人陈旺华退还被害人张某戊1万元保证金。

3、2011年11月份,被告人陈旺华以君爱指挥部的名义与被害人郜某在新乡阳光假日酒店签订了建设君爱公司冷库防水的建设施工合同,并于2011年11月15日收取被害人郜某10万元的保证金。

4、2012年1月份,被告人陈旺华以河南宏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洪门分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吴某在新乡市签订了建设君爱公司厂区1号车间的建设施工合同,收取被害人吴某15万元保证金,2012年2月6日退还10万元。

5、2012年1月份,被告人陈旺华以河南宏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洪门分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王某己在新乡市化工路一茶楼签订了建设君爱公司冷库的建设施工合同,并于2012年7月1日收取被害人王某己15万元的保证金。

6、2011年10月份,被告人陈旺华以林州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邹某在新乡市人民路一茶楼签订了建设君爱公司厂区、冷库及小车间全部工程的建设施工合同,被害人邹某交林州二建10万元的保证金,2011年10月25日被告人陈旺华从林州二建将10万元保证金取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