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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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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甲、杨某某犯拐卖妇女、儿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刑初字第3号 公诉机关新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甲,1984年3月24日,农民,住新乡县。因涉嫌拐卖儿童,于2014年8月2日被新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煜,河南国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某,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决 书

(2015)新刑初字第3号

公诉机关新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甲,1984年3月24日,农民,住新乡县。因涉嫌拐卖儿童,于2014年8月2日被新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煜,河南国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某某,新乡县中心医院医生,住新乡县。因涉嫌拐卖儿童,于2014年8月2日被新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新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县检公诉刑诉(20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甲某某犯拐卖儿童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赵庆伟、原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黄某甲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被告人黄某甲在怀孕期间,与被告人杨某某共谋,将其生下的小孩由被告人杨某某联系卖给他人。2014年7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在新乡县中心医院产下一名男婴,后通过被告人杨某某及他人介绍,以42000元的价格卖给新乡县七里营镇刘店村李某、申某夫妇。被告人黄某甲获利35000元,被告人杨某某获利7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杨某某拐卖儿童,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某甲、杨某某犯罪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揭发他人犯罪的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均系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随案提供相关证据证实,要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黄某甲、杨某某对新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均没有异议。

被告人黄某甲的辩护人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被告人黄某甲有自首、主动退赃从轻减轻情节,有悔罪表现,未造成严重后果,建议对被告人黄某甲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被告人黄某甲在怀孕期间,与被告人杨某某共谋,将其生下的小孩由被告人杨某某联系卖给他人。2014年7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在新乡县中心医院产下一名男婴,后通过被告人杨某某及他人介绍,以42000元的价格卖给新乡县七里营镇刘店村李某、申某夫妇。被告人黄某甲获利35000元,被告人杨某某获利7000元。后二被告人将全部赃款退给新乡县人民检察院。

案发后,二被告人均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将小孩退回,并能如实供述各自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2、扣押决定书、随案移送清单

3、抓获证明

4、医疗收费单据

5、出生医学证明

6、报案笔录、抓获证明、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

7、谅解书

8、情况说明

9、证明及抓获经过

10、杨某某到案情况说明

11、立功材料

内容:杨某某举报并协助民警抓获全国上网逃犯余长永。

12、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27日晚上我联系之前的病人申某来医院抱养了一个小男孩。申某之前曾经来医院看过不孕不育病,一直没有小孩,她曾经跟我说过她想抱养小孩,让我帮她留意看有没有谁家有不想要的小孩她来抱养一个。所以那天晚上杨医生(杨某某)跟我说120拉来一个病人,那个病人说她有两三个男孩了,不想要了,想让帮忙找个好人家抱养。我一听就想起申某曾经跟我说过的事,就准备给她打电话,我没有她的手机号,正好我们科的护士姬某是申某娘家房后住的,我给她说了这个情况,姬某就给申某打了电话,让她来抱养小孩。起初我打电话让姬护士问下申某,就说有个产妇第三胎不想要了,问她抱养不抱养。后来姬护士说申某要,杨医生就让我催她们快点,她说让对方带4万元钱,我就给姬护士说让她催催申某她们并让她们带4万元钱过来。产妇生过之后没多大会申某和她家人就到了,她们到了之后先去产房看了下小孩,没多久姬护士也到了。申某她们到了之后没多大会我就去做别的事了,具体后来她们怎样商量的,出了多少钱我并不知道。

13、证人姬某的证言证实:申某患有不孕不育症,之前她来我们医院看过病,我们也沾点亲戚,她之前也说过病看不好的话想抱养个小孩,让我跟刘医生(刘某)都帮她留点心。2014年7月27日晚上我本来在街上转,刘医生给我打电话说医院有个产妇生三胎不想要了,让我联系申某去看看。我让她直接联系她说她没有她的号,我就帮他跟申某说了一下。一开始没有说钱的事,后来没多大会刘医生又给我打电话问申某要不要,我说她说去看看的。刘医生跟我说来的时候让她带4万块钱,我又给申某打了个电话说刘医生让带4万块钱了,她说中。我回到家后又接到申某的电话,她说看过小孩了,觉得还行,让我过去帮忙看看小孩有××没。我到那之后看了看孩子说看外表没啥,就跟她说我看不出××。看过小孩我们就去产房隔壁的小单间说话,过了一会刘医生先过来问看的咋样了,申某说还可以,这时刘医生说杨医生(杨某某)刚说了要45000元呢。后来杨医生和申某把钱说到42000元,申某把钱放到桌子上,杨医生把钱点了一下拿着钱走了。

14、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我和妻子是2007年结婚的,多年一直没怀孕。因为这事去许多医院给我爱人看病,最后才想到抱养一个孩子,然后我家人就开始找人看谁介绍抱养孩子的事。2014年7月27日晚上8、9点时候,第二人民医院的医生打我爱人电话,说有个产妇准备生产了,自己不想养了,看我们是否同意抱养。我和妻子、母亲就到医院看看,因为我是男的,就在外面等了,我老婆和我母亲去产科里去瞧瞧婴儿,最后经婴儿家人同意后就把婴儿抱回家养了。抱养婴儿交得医药费1100元,另外还给了小孩母亲42000元。医药费是我直接交到医院了,其余钱是给医生了,就是在警车上穿裙子的女的(经核实为杨某某)。

15、证人申某的证言证实:我和我丈夫结婚八年了,一直没有怀孕,治疗也没用,就想着抱养一个小孩。我之前在七里营卫生院看病,知道他们妇产科有个女的家时刘八庄的,聊熟了就喊她嫂,我让她帮忙留意看有没有谁家有不想养的小孩。2014年7月27日晚上八九点的时候,她打我电话说医院有一个女的生第三胎呢,想找个过的差不多的家,让小孩不受罪,人家要4万元钱,让我们过去看看可以的话就把小孩抱走。我们到医院之后刘八庄那嫂(姬某)先带我们到产房看了一下小孩,当时产妇和一个五十多岁的女的在那,看过之后我们对小孩还算满意。刘八庄那个嫂带我们到产房隔壁的办公室里,说孩子母亲那边要45000元才同意我们把小孩抱走,我们说不行,后来那个嫂子又去跟产房的杨医生(杨某某)帮我们说了下,最后她说最少42000元。我们因为确实想要个小孩,就同意了,我把钱拿出来放到桌上,杨医生点了下拿走42000元,我老公又去帮孩子母亲把医药费交了,之后我们抱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