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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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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桂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刑初字第65号 公诉机关新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桂成,农民,住河南省商丘市永城市。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3年9月3日被新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4年2月20日被新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刑初字第65号

公诉机关新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桂成,农民,住河南省商丘市永城市。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3年9月3日被新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4年2月20日被新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4年3月3日被新乡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县看守所。

新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县检公诉刑诉(2014)66号起诉书指控黄桂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庆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桂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4日14时许,被告人黄桂成驾驶豫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107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新乡县境内老新原收费站北,由于过度疲劳驾驶且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车距,撞在同方向王建魁驾驶的豫A×××××轻型仓栅式货车尾部,造成豫A×××××号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练某当场死亡,被告人黄桂成受伤。经新乡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黄桂成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桂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黄桂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并随卷提供相关证据在案,要求依法判决。

被告人黄桂成对新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4日14时许,被告人黄桂成驾驶豫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107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新乡县境内老新原收费站北,由于过度疲劳驾驶且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车距,撞在同方向王建魁驾驶的豫A×××××轻型仓栅式货车尾部,造成豫A×××××号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练某当场死亡,被告人黄桂成受伤。经新乡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黄桂成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黄桂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拘捕行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黄桂成系大连施倍得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员工,案发后,该公司赔偿练战伟近亲属人民币10万元。被害人练某的近亲属就其经济损失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2013年8月4日14时许,107国道老新原收费站北发生交通事故。

附:现场图一张;现场照片11张

2、新乡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新公交认字(2013)第11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黄桂成过度疲劳驾驶违反规定载货且上路行驶时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车距,黄桂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建魁(王某)、练战伟无事故责任。

3、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三份:检验结果:根据尸体检验,结合案情,推断被鉴定人练战伟系闭合性胸腹部损伤死亡。送检的王某的血液中乙醇定性检测为阴性;即未检出乙醇。送检的黄桂成的血液中乙醇定性检测为阴性;即未检出乙醇。

4、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死亡医学证明书一份:练战伟因车祸死亡。

5、永城市公安局陈集派出所注销证明一份:练战伟户籍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注销。

6、户籍证明一份:黄桂成,男,1980年6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永城市薛湖镇李草楼村黄菜园东组34号。

7、新乡县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关于黄桂成到案情况说明一份:2013年8月4日14时13分,接到群众报警,肇事司机黄桂成在事故现场等待,经询问,其如实供述交通肇事的事实,在到案过程中,始终予以配合,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的行为,认定其自首。

8、收条一份:今收到大连施倍得技术生物有限公司对练战伟死亡赔偿金拾万元整贾圆圆练中山2013年8月22日

9、证人证人姚某的证言:2013年8月4日14时许,我驾车行驶到107国道老新原收费站北边,看见路东侧有辆大面包车撞到一货车的尾部,车旁站了四个人,我将车停下来下车看见大面包车副驾驶座上还卡着一个人,我问站在现场四个人报警了,他们说报过了,但还没来,于是我掏出手机报了110、119、120。我报警车旁四个人都知道。一会儿110、119、120都来了。120诊断乘车人已经死亡。

10、证人何某证言:2013年8月4日上午9时多,我和何永建有些炊具要运到科技学院,从郑州出发上107国道后,由南向北行驶,正行驶着我感觉货车速度慢下来了,刚慢下来有一小会儿,车向前一冲,然后我们下车看情况,看见一辆面包车撞到俺们车尾部,发生事故后,我拨打120、119电话,当时对方面包车乘车人被卡在车内,对方司机出来了,119将面包车乘车人救出后,经120检查确认已死亡了。

11、证人王某的证言:2013年8月4日中午,我驾驶豫A×××××号货车,车上拉了一些炊具,和两个货主,从郑州市出发往新乡市河南科技学院。我们三人沿107国道,由南向北行驶,当车辆行驶过老新原收费站几百米处时,我将车速减慢,因为前面的路有些不平,货车上拉有玻璃,减慢车速在缓行时,突然听见“嘭”的一声,接着我的车控制不住了往前冲到花坛里面了。然后我就赶快下车看情况,看见有辆大面包车撞我的货车尾部了,事故发生后,货主报了警,过一会儿110、120、119都来了,当时面包车乘车人被卡在副司机位置上,119将乘车人救出后,经120急救人员检查说人不行了。

12、证人李某的证言:我是大连施倍得公司的负责人,黄桂成与练战伟是我公司的员工。2013年8月4日公司仓库安排黄桂成和练战伟去新乡县合河乡送肥料,黄桂成驾驶豫A×××××号小客车,后来听说发生事故了。

10、被告人黄桂成供述:2013年8月4日13时许,我驾驶豫A×××××号面包车和乘车人练某,在单位大连施倍得公司拉了一面包车肥料往新乡市送货。我驾驶着豫A×××××号面包车,练某在副驾驶位上,我们两个人沿着107国道由南向北行驶,当刚过老新原收费站有几百米处,当天天热的厉害,我车上的空调也坏了,我的头昏昏沉沉的,像似中暑,头一蒙,突然撞到啥东西上了,事故发生后,我才知道撞到厢式货车尾部了,乘车人练某被卡在车内出不来,后来119、120、110都赶来了,将练某救出,120检查后说人不行了。

以上证据均由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调查质证,确实充分且能互相印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桂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桂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桂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20日起至2016年1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马长海

审 判 员  王艳君

代理审判员  李文慧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赵星银

责任编辑:国平